專業刑事律師解讀減刑的條件和程序
發表時間:2025-01-16 06:46: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次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是對象條件
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于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雖不得假釋,但減刑依舊適用,只是在減刑幅度與間隔等環節通常遵循更為嚴格的限定。
二是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具備減刑資格;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且查證屬實、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符合《刑法》七十八條中的六種情形,應當減刑。
三是限度條件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可少于特定期限。具體而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于 10 年;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
減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刑罰的目的之一是懲罰犯罪,這意味著不可能無限度的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同時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以上是普通犯罪分子適用的減刑條件,對于特別的死緩犯,刑法規定有特殊的減刑條件。
《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年?減刑一次一般減幾個月?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連續兩次減刑的間隔時間是多久?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于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什么時間開始可以減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減刑是監獄說了算 還是法院說了算
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減刑的流程(減刑程序)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及監獄工作管理規定,具體提請的程序一般如下:
對有期徒刑(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監區公示,經刑罰執行科(處)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呈報名單在獄內公示,經監獄長辦公會議通過后,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按程序評議,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限制減刑規定有哪些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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