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終止審查時如何適用法律
發表時間:2024-09-26 09:31: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48次立案審查后,刑事賠償請求人撤回刑事賠償申請的,終止辦理時如何適用法律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46條規定了刑事賠償案件中止辦理情形,但未對終止辦理情形作規定。實務中,立案審查后,刑事賠償請求人撤回刑事賠償申請的,終止辦理時如何適用法律?
最高檢解答專家組經研究認為,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期間,賠償請求人可以要求撤回賠償申請。
第一,關于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均未對上述問題進行明確,檢察機關處理賠償請求人的撤回申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援引。
第二,關于如何處理的問題。賠償請求權是受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一項法定權利,賠償請求人對該權利的行使與放棄具有自主決定權,其基于真實意思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檢察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同時,對其撤回賠償申請的行為也應作合理的約束。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當重點審查撤回賠償申請是否書面提出,撤回賠償申請是否為賠償請求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撤回賠償申請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經審查,撤回賠償申請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第9條、《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24條可作為辦案時的參考。
第三,關于使用何種文書的問題。檢察機關處理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先后使用過《同意撤回賠償申請(復議申請)決定書》《刑事賠償案件終結審查決定書》等文書,目前檢察業務應用系統中配置了《賠償案件終止審查決定書》。因此,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檢察機關決定終止審查的,可以使用《賠償案件終止審查決定書》,文書中列明載明撤回申請時間、原因,審查情況和決定終止審查等內容即可。
第四,關于檢察機關同意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后,賠償請求人再次申請賠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情況,并無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果賠償請求人在國家賠償法第39條規定的時效內再次申請賠償的,除非其在原撤回申請中已經以真實意思明確表示放棄權利,檢察機關原則上應予受理。(文章來源檢察日報、檢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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