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4-07-30 08:51: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85次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訴訟代理(律師)的區分
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代理律師的區別有8個方面,分別是產生根據不同;訴訟地位不同;訴訟任務不同;委托主體不同;權利內容不同;權限范圍不同;活動名義不同;委托時間不同。
刑事辯護律師,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刑事代理律師,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一、刑事辯護律師于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律師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律師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代理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委托主體不同。刑事辯護律師的委托主體適用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代理人的委托主體使用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收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和被告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律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提出辯護意見權、上訴權以及要求變更強制措施權,辯護律師還享有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范圍。
6、權限范圍不同。辯護律師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于使辯護律師參加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范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享有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的辯護律師或辯護律師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8、委托時間不同。主要體現在公訴案件上,委托刑事辯護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委托刑事代理律師,只能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可以委托。
二、二者的相同之處:辯護律師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后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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