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咨詢:單位受賄罪的追訴時效
發表時間:2024-07-23 07:31:2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63次單位受賄行為受追訴時效制約,具體而言,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案件,經過五年即失訴權;
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到十年之間的案件,經過十年便不再追究;
而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案件,則需等待十五年后才能終止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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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可以理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即對單位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訴時效為十年,這樣就存在對單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但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現象?
高檢院專家組解答:
一、關于單位是否有獨立的、脫離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單位犯罪以自然人犯罪為前提,只有特定自然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才可能成立單位犯罪。我國刑法不存在只有單位犯罪而沒有自然人犯罪的情形。從法益侵害角度,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對法益的侵害性并無二致,基于單位犯罪的組織性和經濟實力,其危害性可能更為嚴重;從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必要性角度,刑法既然將這種行為擬制為單位犯罪,就認為二者具有等價性。因此,沒有理由認為單位犯罪的危害性或者預防必要性小于自然人犯罪。認為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短于或者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缺乏解釋論上的合理根據。可見,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依附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不存在脫離自然人犯罪而獨立存在的、僅針對單位的追訴時效。對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就是對單位的追訴時效。
二、關于對刑法第87條的理解。從我國刑法第87條的文字表述看,只對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規定了追訴時效。我國刑法分則沒有把管制作為唯一主刑的情形,但危險駕駛罪只規定了拘役一種主刑。基于體系解釋和不留處罰漏洞的考慮,可以認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包括管制刑和拘役刑。這樣,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就僅針對主刑,即僅針對自由刑以上的刑罰。從邏輯上,似乎可以推導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也包括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但我國刑法對任何一種犯罪,包括單位犯罪(理由如后所述),都沒有只把附加刑作為法定最高刑的情形。因此,在目前的刑法體系下,這樣的推論并無實際意義。
三、關于單位受賄罪規定了幾檔法定刑。提問同志認為刑法第387條分別對單位和個人規定了兩檔法定刑。對單位的法定最高刑是罰金;對自然人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我們認為這種結論不正確。我國刑法對包括單位受賄罪在內的所有單位犯罪,均是把對單位的罰則與對自然人的罰則一起規定的。在法條文字表述上,“對單位判處罰金”,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之間,都是用“,”而非“;”。這種表述方式是一檔法定刑的表述方式,而不是兩檔法定刑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則對單位犯罪的罰則規定都是如此,沒有另起一段或者以“;”隔開的立法例。這也進一步說明,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是依附于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具體而言,對于單位受賄罪,刑法只規定了一檔法定刑,法定最高刑是五年,追訴時效是十年。從這個意義上說,區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訴時效就不是一個真問題。(檢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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