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精品国产的网站免费观看,色欧美88888久久久久久影院,欧美做受高潮电影o,美女尤物在线视频

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提供刑事辯護找律師,取保候審、無罪辯護、法律咨詢、二審改判

擅長重大案件辯護事務,成功案例多,經驗資深,高校教授專家團論證被告人申訴代理!

咨詢電話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案例庫: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6件典型案例

發表時間:2024-07-10 07:05: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7次

引言:幫信罪的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區分
提供銀行卡、收款碼等幫助行為是在上游詐騙等犯罪既遂之前還是之后產生并發揮作用力,是判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本標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間界限的基本判斷標準:一是上游犯罪客觀行為的確定性,二是上、下游犯罪主觀意識聯絡的確定性。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實踐中,如果證明被害人的錢款直接轉入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收款碼賬戶,此時被害人是在上游犯罪人的欺騙之下正在處分財產,犯罪尚未既遂,屬于幫助行為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產生并發揮作用力,是上游犯罪既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么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么屬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具體來說,在主犯沒有被抓獲甚至沒有被確定的情況下,但有足夠證據證明上游行為構成犯罪,且本罪的行為人實施了幫助行為,意思聯絡不確定或者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反之,如果上游犯罪的客觀行為已經查清,共同行為及其分工已經查清,同時上、下游犯罪人事前通謀、意識聯絡明確,就應認定為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如果證明被害人的錢款沒有直接進入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收款碼賬戶,而是經過其他轉賬后再轉入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收款碼賬戶,則是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發生作用力,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罪數與競合
一是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收款碼等,被上游犯罪既用于實施上游犯罪也被用來轉移贓款,這種情況,對于行為人而言,出于一個概況的犯罪故意,實施了一個提供銀行卡、收款碼的行為(即使一次提供多張銀行卡、多個收款碼也屬于刑法中的一個行為),屬于典型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系想象競合,從一重處。
二是行為人提供的銀行卡或收款碼在既遂之前發生并發揮作用力,同時行為人還按照上游犯罪人的指令再次轉移資金或線下取現金,這種情況,前行為的提供銀行卡、收款碼等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后行為的再次轉移資金、線下取款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兩個行為之間相互獨立,應當按照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數罪并罰
三是行為人與上游犯罪意識聯絡明確、事先通謀,符合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理論上來說,符合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原則上都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于同時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從一重處

幫信罪案例一:董某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件核心:行為人沒有與上游犯罪分子共謀,也不參與上游犯罪所得的分成,因此不構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但即便上游犯罪未被查處,幫助犯罪分子設置并運行偽基站的行為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要旨:首先,本案中三被告人事前沒有與上游犯罪分子共謀,且獲得好處費的方式是按天收取固定費用,并不參與上游犯罪違法所得的分成,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較短,無法掌握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對上游犯罪行為參與程度較低,不能認定三被告人與上游犯罪構成共犯,對三被告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更為適宜。其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求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但不要求上游犯罪分子被查處或依法裁判。三被告人將偽基站設置完成后,在調試并運行偽基站讓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期間,為逃避風險,開車搭載偽基站先后在多個城市不停地轉移位置,能夠證明三被告人主觀上應當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該偽基站是為了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但為獲取非法利益,客觀上仍實施上述行為,為犯罪分子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裁判文書:
一審: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2021)豫0403刑初25號刑事判決

幫信罪案例二:王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件核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本人支付賬戶供他人使用,情節嚴重的,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要旨: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的相關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滿足三個方面條件:一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即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二是行為人實施了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三是行為人為他人提供幫助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田某洋使用銀行卡實施犯罪,說明其主觀上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具有明確的明知;王某將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等支付賬戶提供給田某洋使用,上述銀行賬戶共接收非法資金人民幣46萬余元,其中涉詐3萬余元,王某非法獲利1300元,說明王某客觀上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了幫助,且其提供的銀行賬戶數量、相關涉案資金數額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故王某的行為依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文書:
一審: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2刑初36號刑事判決

幫信罪案例三:王某勝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件核心: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要旨:本案主要涉及兩個爭議點:第一,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還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中“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從行為方式上看,前者強調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送詐騙短信、發布詐騙信息等,屬于信息通訊層面的行為;而后者強調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作廣告、拉客戶或為他人設立的犯罪網站投放廣告以推廣網站、擴大犯罪活動范圍,屬于網絡平臺層面的行為。本案中王某勝等人通過網絡平臺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符合幫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第二,為幫助網絡犯罪推廣而注冊成立公司,后與公司其他人員共同實施廣告推廣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單位犯罪是指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決策機構決策后,由直接負責人實施的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經費、能以自己名義承擔責任的組。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或是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均不構成單位犯罪,而屬于個人的共同犯罪行。本案中王某勝以招攬非法網絡軟件推廣為目的注冊成立網絡公司,公司成立后亦以通過網絡平臺為非法軟件提供網絡推廣為主要經營業務,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行為。
裁判文書:
一審:黑龍江省嘉蔭縣人民法院(2021)黑0722刑初62號刑事判決

幫信罪案例四:張某等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件核心:明知用于信息網絡犯罪仍辦理多張信用卡但出售行為尚未完成,且相關信用卡未進入信息網絡犯罪環節,無法關聯具體的犯罪事實及危害結果,在此情況下不能單純以辦卡數量認定情節嚴重而認定為構成幫信罪。
裁判要旨:第一,從立法設置上看,幫信罪的成立需要具備被幫助的正犯。幫信罪的成立是需要存在正犯并對其加以考量,僅僅具有幫助行為卻缺失“犯罪”,則不能認定構成幫信罪,這與其本身幫助犯的根本屬性相背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信息網絡解釋》)第12條對幫信罪“情節嚴重”進行了具體解釋,無論是第(2)項“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還是第(6)項“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表明“情節嚴重”是指所幫助正犯已經實際達到犯罪程度,暗含了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需以被幫助的正犯行為實際存在并達到犯罪程度為前提,并非單純的提供了幫助行為即可;
第二,從行為模式上看,尚未將信用卡交付給與下游犯罪聯系緊密的收卡人系未完成的“出售”行為;
第三,從危害結果上看,出售信用卡型幫助行為需要相關信用卡關聯信息網絡犯罪,以信用卡數量認定情節嚴重同樣暗含信用卡必須進入到實際的信息網絡犯罪環節、關聯具體的信息網絡犯罪,且能夠達到涉嫌罪名入罪數額的要求;
第四,從刑事政策上看,本案被告人不屬于“斷卡”行動的重點打擊人員。“斷卡”行動以電信網絡詐騙為切入點,重點打擊跨境組織、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販賣“兩卡”團伙及職業“卡商”、行業“內鬼”等,在持續釋放從嚴打擊信號的同時也強調堅持寬嚴相濟,對情節輕微的人員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確保取得良好法律、社會效果。本案中,張某等6名被告人年紀尚輕,其中2人剛滿18歲,均屬于學生或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系初次參與辦卡,大部分人無前科劣跡,辦卡亦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因此,本案6名辦卡人并非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對象,審慎的刑事處罰可有效避免產生社會立及輿情風險,防止幫信罪被過度濫用淪為口袋罪,維護刑法的謙抑性。但辦卡人明知可能違法的主觀心態與積極參與的客觀行為應當受到負面評價,對此可比照《刑法》第37條之規定有條件的予以訓誡或責令悔過,或由公安機關警告教育、銀行業機構設置業務限制等形式進行懲處。
裁判文書:
一審: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22)京0113刑初15號刑事裁定書

幫信罪案例五:沈某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件核心:利用網絡平臺為他人“跑分”的行為應從主客觀方面綜合分析犯罪事實來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經手的資金應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來的銀行卡為他人“跑分”的,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用于“跑分”的,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要旨:1.“跑分”是指專門利用銀行賬戶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為他人代收款,再轉賬到指定賬戶,從中賺取傭金的行為。作為一種新型犯罪形態,其具有將資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點,因此被用于黑灰資金的流轉,與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密切相關,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還可能構成詐騙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實踐中,應從主客觀方面綜合分析犯罪事實,準確認定“跑分”行為的性質。2.在量刑時應注意主從關系。“跑分”團伙一般涉及人員眾多,應結合各行為人具體作用大小,從而認定主從犯。“跑分”團伙領導者、主要管理者、操盤手等能夠起到決定作用的人應認定為主犯,對于租賃場地、對接“卡農”、維持秩序、買水買飯等,并未參與到“跑分”關鍵環節或核心領域,僅起到次要輔助作用的,應認定為從犯。作為“跑分”操盤手及“跑分”團伙的管理者,應對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負責。
裁判文書:
一審: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8刑初174號刑事判決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2刑終607號刑事裁定


幫信罪案例六:吳某某等盜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案件核心: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謀取利益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等支付結算賬戶提供給他人,他人用于購買釣魚網站域名等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人構成幫幫信罪。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自首、立功、坦白、上交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裁判文書

      一審: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2022)魯0117刑初102號刑事判決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xszx/5006.html
推薦律師
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師蘇ICP備14015718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温泉县| 娱乐| 鲁甸县| 江安县| 阿拉善右旗| 庐江县| 平塘县| 墨竹工卡县| 蕲春县| 肥东县| 宜川县| 高雄县| 安泽县| 太仆寺旗| 师宗县| 杭锦后旗| 右玉县| 新和县| 台北市| 南开区| 富平县| 镇巴县| 苏州市| 三原县| 肇庆市| 柳河县| 健康| 普陀区| 宁陕县| 荆门市| 乐业县| 靖宇县| 宜兴市| 麟游县| 罗定市| 镇原县| 禄劝| 会泽县| 沾益县| 清涧县| 静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