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適用條件及對象(不能判緩刑的情形)
發表時間:2022-01-14 21:51: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55次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處緩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緩刑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見,這些人所犯罪行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
第二,所犯罪行情節較輕并有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對于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對其判處緩刑。適用緩刑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法院判處緩刑的適用對象僅限于什么?
一般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小而被判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罪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適用緩刑。
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是什么?
對于累犯、一人犯數罪的被告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涉毒案件的被告人、涉黑涉惡的被告人、具有索賄情節的受賄犯等一般都不能適用緩刑。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3)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刑事違法行為而直接獲得的、根據刑法規定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經濟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
(4)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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