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釋疑如何正確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發表時間:2019-08-12 16:37: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7次
以特定被害人為侵害對象多次投毒致多人死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于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故意殺人罪在手段、后果上相類似,司法實踐中二者容易混淆。投毒罪與故意殺人罪分屬不同的犯罪種類,區別二者主要看犯罪的客體與主觀故意內容。
從犯罪客體上看,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投毒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故意殺人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簡而言之,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數人,而故意殺人罪以特定的人為對象。
從主觀故意內容看,投毒罪的主體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則具有剝奪特定人生命的故意。在實踐中,當某人投放毒物目的在于剝奪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時,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想致特定人死亡;數次投放毒鼠藥均是在特定被害人家中,非公共場所;毒鼠藥投在特定被害人所用的食具、茶具、藥費內,非公共所用器具內。盡管實際上有多人誤食、誤飲了犯罪行為人投有鼠藥的食物、飲品,但這些被害人并非是犯罪行為人追求殺害的不特定對象,故犯罪行為人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轉載請注明出處。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xszx/3437.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