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的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應如何定
發表時間:2020-04-19 16:20: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3次
盜取所有權屬于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查扣的機動車輛并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犯罪行為人欲開走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其行為不屬于盜竊,在此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扣的車輛,應以公共財產論。犯罪行為人在盜竊該車輛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南京刑事律師觀點:犯罪行為人在盜取所有權屬于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查扣的車輛并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一,犯罪行為人欲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院內將自己已被查扣的車輛秘密開走的行為不同于盜竊。
首先,犯罪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行為人在本人沒有駕駛執照、車輛沒有牌照的情況下駕駛簡易機動三輪車上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規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將犯罪行為人所駕車輛予以查扣。但《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證件、號牌、車輛后,除決定吊扣、吊銷后收繳的證件、號牌和依法沒收的車輛外,應當歸還本人或有關單位。這表明,暫扣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在短時間內對違規或事故車輛所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不同于沒收或收繳。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只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于車輛的主人。所以,犯罪行為人所駕車輛雖被查扣,但所有權仍屬于犯罪行為人。雖然我國刑法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但該規定的基本含意是,當私人所有的財產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時,以公共財產對待。但這一規定并未改變被國家機關、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運輸、使用的財產的所有權屬。也就是說,盡管私人財產在被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運輸、使用時以公共財產對待,但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權人。那么,犯罪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被公安機關查扣的機動車輛,也應當具有所有權。
其次,從客觀上看,犯罪行為人在現場并未實施侵犯其他公私財產權的行為。因此,犯罪行為人盜取自己被扣機動車的行為不同于盜竊。這也就決定了犯罪行為人在盜取自己被扣車輛過程中致人死亡的行為,由于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其行為也就不存在轉化為搶劫的問題。
第二,犯罪行為人潛入車輛暫扣場所,沒有攜帶任何兇器,進入現場后運直偷取鑰匙準備將車開走,表明犯罪行為人目的是開走自己被查扣的車輛。對犯罪行為人而言,其被值班人員呂某發現并受到制止是意料之外的事情。為盜取自己被查扣的車,犯罪行為人雖對他人使用了暴力,但從主觀上看,犯罪行為人意圖在于排除被害人妨礙自己盜取走車,這一主觀意志可從其打擊的部位、手段和兇器得到證明。犯罪行為人不具有殺人動機,亦無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發生的故意,但犯罪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產生傷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且希望的。所以,犯罪行為人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轉載注明出處。
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犯罪行為人欲開走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車輛,其行為不屬于盜竊,在此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被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扣的車輛,應以公共財產論。犯罪行為人在盜竊該車輛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南京刑事律師觀點:犯罪行為人在盜取所有權屬于自己但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查扣的車輛并使用暴力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一,犯罪行為人欲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院內將自己已被查扣的車輛秘密開走的行為不同于盜竊。
首先,犯罪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行為人在本人沒有駕駛執照、車輛沒有牌照的情況下駕駛簡易機動三輪車上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的規定。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將犯罪行為人所駕車輛予以查扣。但《交通管理處罰程序補充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暫扣證件、號牌、車輛后,除決定吊扣、吊銷后收繳的證件、號牌和依法沒收的車輛外,應當歸還本人或有關單位。這表明,暫扣只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在短時間內對違規或事故車輛所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不同于沒收或收繳。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被暫扣的車輛只負有保管的責任,不享有其他權利,車輛的所有權仍應屬于車輛的主人。所以,犯罪行為人所駕車輛雖被查扣,但所有權仍屬于犯罪行為人。雖然我國刑法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但該規定的基本含意是,當私人所有的財產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時,以公共財產對待。但這一規定并未改變被國家機關、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運輸、使用的財產的所有權屬。也就是說,盡管私人財產在被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人民團體管理、運輸、使用時以公共財產對待,但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權人。那么,犯罪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被公安機關查扣的機動車輛,也應當具有所有權。
其次,從客觀上看,犯罪行為人在現場并未實施侵犯其他公私財產權的行為。因此,犯罪行為人盜取自己被扣機動車的行為不同于盜竊。這也就決定了犯罪行為人在盜取自己被扣車輛過程中致人死亡的行為,由于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其行為也就不存在轉化為搶劫的問題。
第二,犯罪行為人潛入車輛暫扣場所,沒有攜帶任何兇器,進入現場后運直偷取鑰匙準備將車開走,表明犯罪行為人目的是開走自己被查扣的車輛。對犯罪行為人而言,其被值班人員呂某發現并受到制止是意料之外的事情。為盜取自己被查扣的車,犯罪行為人雖對他人使用了暴力,但從主觀上看,犯罪行為人意圖在于排除被害人妨礙自己盜取走車,這一主觀意志可從其打擊的部位、手段和兇器得到證明。犯罪行為人不具有殺人動機,亦無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發生的故意,但犯罪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產生傷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且希望的。所以,犯罪行為人在盜取自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機動車輛過程中致人傷亡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轉載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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