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不可訴
發表時間:2022-12-09 12:55: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不可訴,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案例:當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對此作出的答復,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裁判要旨
若當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則行政機關對此作出的答復,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該答復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就該答復行為申請復議,并進而對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回復提起的本案之訴,亦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因再審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訪局作出的答復,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該答復行為未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再審申請人就該答復行為申請復議,并進而對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回復提起的本案之訴,亦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626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胡政,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再審申請人胡政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杭州市政府”)其他行政復議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浙01行初435號行政裁定:對胡政的起訴,不予立案。胡政不服提起上訴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浙行終1333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胡政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胡政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及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回復。胡政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其所申請的事項屬于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應當予以公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再審申請人胡政提起的本案訴訟是否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本案中,再審申請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信訪局(以下簡稱“杭州市信訪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杭州市信訪局公開對來訪人員安檢所依據的法規、條例或法律文件”。杭州市信訪局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關于告知信息公開申請不予受理的函》。再審申請人不服,以杭州市信訪局為被申請人向杭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杭州市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作出被訴回復,認為杭州市信訪局作出的答復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再審申請人要求公開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訪局作出的答復,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為。該答復行為未對再審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再審申請人就該答復行為申請復議,并進而對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訴回復提起的本案之訴,亦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一審法院裁定對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不予立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均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胡政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胡政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 巖
審判員 汪鴻濱
審判員 蔚 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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