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網轉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例
發表時間:2020-10-25 17:16:0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網轉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例,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全部為涉農案件
(檢例第62號)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 借證生產農藥 田間試驗
【要旨】
1.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個人,借用他人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農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使用偽劣農藥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可采取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受損原因,并以農作物絕收折損面積、受害地區前三年該類農作物的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為基準,綜合計算認定損失金額。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南京百分百化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分百公司)。
被告單位中土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土公司)。
被告單位安徽喜洋洋農資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洋洋公司)。
被告人許全民,男,1971年12月出生,喜洋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百分百公司實際經營人。
被告人朱樺,男,1971年3月出生,中土公司副總經理。
被告人王友定,男,1970年10月出生,安徽久易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易公司)市場運營部經理。
2014年5月,被告單位喜洋洋公司、百分百公司準備從事50%吡蚜酮農藥(以下簡稱吡蚜酮)經營活動,被告人許全民以百分百公司的名義與被告人王友定商定,借用久易公司吡蚜酮的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證(以下簡稱“農藥三證”)。雙方約定:王友定提供吡蚜酮“農藥三證”及電子標簽,并對百分百公司設計的產品外包裝進行審定,百分百公司按久易公司的標準生產并對產品質量負責。經查,王友定擅自出借“農藥三證”,久易公司并未從中營利。
2014年5月18日、6月16日,許全民代表百分百公司與中土公司負責銷售的副總經理朱樺先后簽訂4噸(單價93000元)、5噸(單價87000元)采購合同,向朱樺采購吡蚜酮,并約定質量標準、包裝標準、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金額計813000元。
2014年5月至6月,中土公司在未取得吡蚜酮“農藥三證”的情況下,由朱樺負責采購吡蚜酮的主要生產原料,安排人員自研配方,生產吡蚜酮。許全民聯系設計吡蚜酮包裝袋,并經王友定審定,提供給中土公司分裝。該包裝袋印制有百分百公司持有的“金鼎”商標,久易公司獲得批準的“農藥三證”,生產企業標注為久易公司。同年6月至8月,中土公司先后向百分百公司銷售吡蚜酮計2324桶(6.972噸),銷售金額計629832元。百分百公司出售給喜洋洋公司,由喜洋洋公司分售給江蘇多家農資公司,農資公司銷售給農戶。泰州市姜堰區農戶使用該批農藥后,發生不同程度的藥害,水稻心葉發黃,秧苗矮縮,根系生長受抑制。經調查,初步認定發生藥害水稻面積5800余畝,折損面積計2800余畝,造成經濟損失計270余萬元。經檢驗,藥害原因是因農藥中含有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但對涉案農藥為何混入煙嘧磺隆,被告人無法給出解釋,且農藥生產涉及原料收購、加工、分裝等一系列流程,客觀上亦無法查證。
案發后,許全民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朱樺、王友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久易公司及王友定向姜堰區農業委員會共同繳納賠償款150萬元,中土公司繳納賠償款150萬元,喜洋洋公司繳納賠償款55萬元,百分百公司及許全民繳納賠償款95萬元,朱樺繳納賠償款80萬元,合計530萬元。
【指控與證明犯罪】
本案由泰州市姜堰區農業委員會于2015年8月12日移送至姜堰區公安局。8月14日,姜堰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16年5月13日,泰州市姜堰區公安局以許全民等涉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移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1月1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向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14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在無“農藥三證”的情況下,生產、銷售有藥害成分的農藥,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針對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三組證據予以證明:
一是銷售合同、出庫清單、協議書等證據,證明被告單位、被告人借證生產、銷售農藥的事實。
二是田間試驗公證書、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書、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被告單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吡呀酮中含有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是造成水稻受損的直接原因。
三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明被告單位、被告人共謀借用“農藥三證”,違法生產、銷售偽劣農藥,造成水稻大面積受損,及農戶損失已經得到賠償的事實。
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1.涉案農藥不應認定為偽劣農藥,行為人不具有生產偽劣農藥的故意。2.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并非司法鑒定機構,其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有證據效力;泰州市農作物事故技術鑒定書是依據農藥檢測報告等作出的,不應作為定案依據。3.水稻受損原因不明,不能排除天氣、施藥方法等因素導致。
公訴人針對辯護意見進行答辯:
第一,雖然因客觀原因無法查證涉案農藥吡呀酮如何混入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吡呀酮含有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并造成水稻大面積減產的危害后果,可以認定為偽劣農藥。被告單位、被告人無“農藥三證”,未按照經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審批獲得登記的農藥配方進行生產,生產完成后未進行嚴格檢驗即出廠銷售,主觀上具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的故意。
第二,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具有農藥成分檢驗資質,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符合書證有關要求,可證明涉案吡蚜酮含有煙嘧磺隆(除草劑)成分這一事實。泰州市農業委員會依據該檢驗報告和田間試驗結果出具的《農作物事故技術鑒定書》,系按照《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組成專家組開展鑒定后作出的,符合證據規定,能證明受害水稻受損是使用涉案吡蚜酮導致。
第三,為科學確定水稻受損原因,田間試驗結果系由泰州市新農農資有限公司申請,在泰州市姜堰公證處的全程監督下,進行拍照、攝像固定取得的。“七種配方,八塊試驗田”的試驗方法,是根據農戶將吡呀酮與阿維氟鈴尿、戊唑醇、咪鮮三環唑混合施用的實際情況,并考慮涉案吡呀酮僅存在于兩個批次,確定第一到第四塊試驗田分別施用兩個批次、不同劑量(20克和40克)的吡呀酮;第五和第六塊試驗田分別將兩個批次吡呀酮與其他農藥混合施用;第七塊試驗田混合施用不含吡呀酮的其他農藥;第八塊試驗田未施用農藥。結果顯示凡施用涉案農藥的試驗田,水稻均出現典型的除草劑藥害情況,排除了天氣等因素影響,證明水稻受害系因農戶使用的涉案農藥吡呀酮中含有煙嘧磺隆造成。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人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予以確認。因被告人許全民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且判決前主動足額賠付了農戶損失,達成了諒解,構成自首,依法減輕處罰,2017年9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單位百分百公司罰金五十萬元,中土公司罰金四十萬元,喜洋洋公司罰金三十五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許全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因被告人朱樺及王友定系從犯,如實供述,積極賠償損失,依法減輕處罰,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朱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友定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借用或通過非法轉讓獲得他人“農藥三證”生產農藥,并經檢驗鑒定含有藥害成分,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應予追訴。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生產銷售應具備“農藥三證”。一些企業通過非法轉讓或者購買等手段非法獲取“農藥三證”生產不合格農藥,擾亂農藥市場,往往造成農業生產重大損失,危害農民利益。借用或者通過非法轉讓獲得“農藥三證”生產不符合資質農藥,經檢驗鑒定含有藥害成分,致使農業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據刑法予以追訴。農藥生產企業將“農藥三證”出借給未取得生產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且明知借用方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共同犯罪。其中使農業生產遭受損失五十萬元以上,銷售金額不滿二百萬元的,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追訴;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從重處罰原則,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追訴。
(二)生產損失認定方法。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為結果犯,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辦理此類案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認定生產損失:一是運用田間試驗確定涉案農藥與生產損失的因果關系。可在公證部門見證下,依據農業生產專家指導,根據農戶對受損作物實際使用的農藥種類,合理確定試驗方法和試驗所需樣本田塊數量,綜合認定農藥使用與生產損失的因果關系。二是及時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受損作物折損情況證據。檢察機關應結合農業生產具有時令性的特點,引導偵查機關走訪受損農戶了解情況,實地考察受損農田,及時收集證據,防止作物收割、復播影響生產損失的認定。三是綜合評估損害數額。農業生產和糧食作物價格具有一定的波動性,辦案中對損害具體數額的評估,應以絕收折損面積為基準,綜合考察受損地區前三年農作物平均畝產量和平均銷售價格,計算損害后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三條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
《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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