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交代 罪行的能否認定為
發表時間:2020-04-16 21:24:3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交代 罪行的能否認定為,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交代 罪行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機 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 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并認定為自首。這一規 定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對于鼓勵犯罪分子實施 犯罪后投案自首、悔過自新,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有積極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交代自 己罪行的原因、背景多種多樣,情況復雜,是否認定為自首,尚需根 據刑法關于自首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具體分析認定
我們認為,自動投案、主動交代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的本質 特征,因此,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掌握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任何證據、 線索,行為人身上、所攜帶的物品也不能證明其有實施犯罪的嫌 疑,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或者有關組織 或者司法機關進行例行檢查,行為人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應 當視為自首。
如果司法機關掌握有一定的線索,巳將行為人納人排查范圍; 或者行為人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其身上或者所攜物品能證實其有實施犯罪嫌疑的,如槍支、毒品、贓物等,行為人“主動”交代了 自己罪行的,不能視為自動、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不能認定 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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