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14天法律規定是怎么計算的?
發表時間:2024-12-23 18:57: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92次刑事拘留一般時間是多少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一般的刑事拘留最開始是3天,公安機關可延長1-4天,然后提交逮捕審查批準是7天,也就是說一般的刑事拘留最長在14天左右。
一般刑事拘留時間不超過14天是怎么計算的?
公安機關拘留開始是3天,可以延長1-4天,因此,公安機關拘留最長7天,3=4=7;
公安提交檢察機關批捕的時間是7天;
7+7=14天,這個14天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最長7天和檢察機關批捕最長7日相加得出來的。
刑事拘留往往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會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有嚴格的期限。那么法律是規定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呢?是怎么計算的呢?今天,姬律師為大家整理介紹一下。
刑事拘留時間期限具體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修訂前為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修訂前為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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