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的如何起算
發表時間:2024-08-18 10:48:2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78次很多人認為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從被抓的那天開始計算的,但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刑事訴訟法的起算時間,應該是從被抓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被抓的當天是不計算在期限內的。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若為節假日的話,此時也應當至期滿之日,而不能因為節假日延長。
一、刑事拘留期限是從哪天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三、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最常見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其實可以委托律師來申請取保候審,當然要獲得取保候審的批準,首先肯定是需要符合條件要求,其次就是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最后還需要提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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