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是否已經立案
發表時間:2022-10-14 08:18: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11次刑事傳喚不一定已經立案。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傳喚時必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刑事傳喚屬于協助辦案的一種方式,主要是針對于一些不需要拘留的嫌疑人進行有關的傳呼。
根據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傳喚通知后不到案的行為,將導致以下后果:
1、按撤訴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根據《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3、拘傳。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4、逮捕。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高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