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涉黑,一般刑事拘留多長時間(刑拘多久?)通知家屬?
發表時間:2020-11-22 16:40: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35次
如果案件涉黑,一般刑事拘留多長時間(刑拘多久?)通知家屬?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緊急情形”,我國相關法律分別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而且拘留后應當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若是異地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另外,相關機關還負有通知義務,即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當然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情形:(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沒有家屬的;(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所謂“有礙偵查”是指前述《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載情形:(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除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外,若犯罪嫌疑人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期間因現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則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
因此,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沒有上述特殊情形的話,一般應當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但是,鑒于司法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往往牽連甚廣,其親朋好友甚至家屬也多涉嫌犯罪,而且極易引起同案犯逃避或者發生毀滅、偽造證據等情況,故而為了案件偵查的需要,實際中常見的是待有礙偵查的情形小時之后再通知家屬,當然也就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時之后了。
由于涉黑案件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廣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嚴厲的刑罰處罰。考慮到“通知義務”與之后聘請專業律師進行涉黑辯護,維護自己權益及判處結果息息相關,公安機關等相關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案,依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若犯罪嫌疑人發現其違反義務損害自己權益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反映。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緊急情形”,我國相關法律分別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而且拘留后應當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若是異地拘留的,應當在到達管轄地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另外,相關機關還負有通知義務,即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當然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情形:(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沒有家屬的;(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所謂“有礙偵查”是指前述《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載情形:(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除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外,若犯罪嫌疑人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期間因現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則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許可。
因此,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沒有上述特殊情形的話,一般應當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但是,鑒于司法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往往牽連甚廣,其親朋好友甚至家屬也多涉嫌犯罪,而且極易引起同案犯逃避或者發生毀滅、偽造證據等情況,故而為了案件偵查的需要,實際中常見的是待有礙偵查的情形小時之后再通知家屬,當然也就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時之后了。
由于涉黑案件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廣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嚴厲的刑罰處罰。考慮到“通知義務”與之后聘請專業律師進行涉黑辯護,維護自己權益及判處結果息息相關,公安機關等相關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案,依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若犯罪嫌疑人發現其違反義務損害自己權益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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