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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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經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統一受理:
(一)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起訴、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申請復查、移送申請強制醫療、移送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
(二)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提請沒收違法所得、對不起訴決定提請復議的案件;
(三)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報請核準追訴、報請核準缺席審判或者提請死刑復核監督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審法庭或者再審法庭的案件;
(五)其他依照規定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受理案件時,應當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審查下列內容:
(一)依據移送的法律文書載明的內容確定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范,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項或者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五)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移送案件。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后,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辦案部門辦理。
經審查,認為案卷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補送相關材料。對于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重新裝訂后移送。
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訴應當受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送達的執行情況回執和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應當接收,即時登記。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逮捕、移送起訴的,按照本規則第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統一接受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審查,在七日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本院管轄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不屬于本院管轄的申訴,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
(三)案件情況不明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查明情況后依法作出處理。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控告、申訴、舉報案件,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督辦。
第一百六十二條 控告、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屬于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范圍;
(二)本院具有管轄權;
(三)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控告、申訴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控告、申訴,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控告、申訴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告知控告人、申訴人補齊。受理時間從控告人、申訴人補齊相關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收到的群眾來信,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在七日以內進行程序性答復,辦案部門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辦理進展或者辦理結果答復來信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對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認為原案處理可能錯誤的,應當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認為原案處理沒有錯誤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訴人。
第一百六十五條 辦案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控告、申訴案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報案人、控告人、申訴人、舉報人、自首人,并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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