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訴訟法期間(匯總2020版)
發表時間:2021-05-31 10:47:5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最新刑事訴訟法期間(匯總2020版),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公訴案件——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自訴案件——隨時可以委托辯護人。
▲公檢法告知辯護權的時間: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權的行使時間:
?辯護人提供幫助——偵查期間可以行使
?辯護人的閱卷權——自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
?辯護人的會見權——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辯護人核實證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
?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代理人(區別辯護人);
?自訴案件——隨時可以委托代理人。
▲傳喚、拘傳:
?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被取保候審的人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指定居所監視的,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
?指定居所監視的,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指定居所監視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
公安偵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
?一般不超過10日;(公安3天內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
?案情重大、復雜的不得超過14日;(公安7天內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過37日。(30+7)
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
?一般14日;(偵查部門7天內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上一級檢察院7天內決定)
?特殊17日。(偵查部門7天內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特殊情況上一級檢察院10天內決定)
刑事拘留中的3個24小時
?拘留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后,應當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辦案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逮捕:
審批批捕的期限:
?已拘留——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未拘留——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逮捕中的2個24小時:
?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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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民事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訴前財產保全:
?申請人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委托代理人的時間:
?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隨時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
▲控告人對公安不立案的救濟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監督
?應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書的 7 日內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不應立案卻立案的: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書的 7 日內說明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撤銷案件書》后,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后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或通知撤銷案件書超過15日不予立案或既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檢察院應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對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救濟
?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要求同級檢察院復議,檢察院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7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公安機關不接受檢察院復議決定可以提請上一級檢察院復核。上級檢察院應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15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偵查羈押的期間
?一般不超過2個月。
?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提示】此處的偵查羈押期限總結為一個公式:2+1+2+2+X
▲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期間
?對扣押、凍結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補充偵查的期限與次數
?審查起訴階段——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法院審判階段——補偵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技術偵查期間
?批準技術偵查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提示】此處可總結為一個公式:3+3X
▲技術調查期間
?監察機關批準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3+3X)
▲留置期間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留置后的通知時間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留置折抵時間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審查起訴期間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1+0.5)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期間
?被害人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被不起訴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酌定不起訴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限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審查起訴中先行拘留時間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10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庭前審查
?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都應當受理,………..如果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材料的,法院可以通知檢察院補充材料,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送。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庭前活動
?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開庭5日前,通知當事人、法代、辯護人、訴代在開庭5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
?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將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一審審理期限
?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
?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 一(交、集、流、廣)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提示】一審的審理期限總結為:2+1+3+X
▲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訴機關。
?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3年以下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超出3年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1年以下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審結。
?超出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自訴案件的審限
?未羈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
?已羈押: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審理期限與公訴案件的相同(2+1+3+X)。
▲上訴抗訴提起期限:
?判決: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
?裁定: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 。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權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請求后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
▲檢察院閱卷期限
?二審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查閱完畢。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審審限
?二審法院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
?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集、流、廣)情 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提示】二審審理期限總結為:2+2+X;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的期限
?一審不上訴、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上一級法院復核。上一級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院核準;
▲死刑(立即)復核程序的期限
?不上訴的——上訴期滿10日內報請高院復核。高院同意的,報請最高院核準;
【考點提示】上級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上訴的——應當按二審程序審理。 高院二審裁定維持,裁定后10日內報請最高院核準; 高院二審改判非死刑,二審終審生效。
▲提出申訴時間
?申訴人最遲在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內提出的申訴。
【陷阱點撥】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3+3)
▲再審審限
應當在作出提審、 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死刑立即執行
? 原一審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7日內交付執行。
?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交付執行
?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10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減刑、假釋的審理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和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及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假釋的監督
?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意 見。 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1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檢察院的審查:
檢察院接到公安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后,30日內作出是否提出申請的決定。 發現公安應當啟動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 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啟動程序。
▲法院的審理:
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
▲檢察院的監督:
檢察院認為強制醫療決定或者解除強制醫療決定不當,在收到決定書后20日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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