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無罪刑事律師辯護意見(審判階段律師文書)
發表時間:2020-05-06 07:04: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95次無人被騙沒有損失的詐騙案
-----張**涉嫌詐騙案審判階段無罪辯護意見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接受****(****之女)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嫌疑人張**的辯護律師,經過會見嫌疑人,根據文書卷和證據卷,結合今天的庭審,辯護人認為嫌疑人不構成詐騙罪。
一、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成立。
1、指控飛龍湖景區管理處采煤區整治修復工程不存在,實際是恒大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
2、指控被告人“向**永昌房屋拆遷有限公司提供,謊稱該證記載明的用地面積436平方米為其所有,索要補償款28萬余元。”的事實不存在。
3、指控“村委會報案”根本不能成立,應當是高**個人報案。
二、按照公訴人觀點,指控不能成立。
1、第二次退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集裝箱放置位置、金額)在庭審中沒有解決,任然屬于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公訴人當庭認為受害人是人民政府,受害人不知道自己受害,不存在詐騙。
3、鑒定意見和預估報告等證據沒有受害人確認不應當采納,
三、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
1、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存在詐騙目的。
2、沒有任何個人認為自己收到欺騙。
3、受害人不明確,沒有受害人。
公安機關認為受害人是永昌公司,高**認為村委會和政府可能成為受害人,檢察機關認為政府是受害人。
4、涉案金額不明確,沒有合法證據證明具體金額是多少。
四、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不可能的不能犯。
張**偽造土地使用證的行為,一眼就會被看穿,手段過于低劣,無論是永興公司還是有關政府工作人員,不可能相信其偽造的土地證,不可能上當受騙,不可能產生錯誤認識,不可能發生張**所期待的后果,不具備法益被侵害的可能性,沒有法益被侵害的危險。就如迷信犯一樣,按照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張**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五、常識問題
1、2017年3月底,拆遷工作結束,之后不可能存在賠償的可能。
2、永昌公司2017年10月30日簽訂附著物清理協議總共20萬元人民幣,指控張**28萬余元不可思議。
3、將土地使用證面積按照院落進行計算有悖常理。
4、房屋預估報告單沒有明細項目存在結論,注明可以調整,根式匪夷所思。
5、無人受騙,受害人不知道金額多少,金額需要八個月之后出具是在荒唐。
我們每個人無法避免錯案的發生,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錯案的出現;如果我們現在還要討論本案事實能否成立,那顯然是對法律人底線的挑戰。
因此,辯護人懇請合議庭諸位法官,要堅定地、勇敢地社會公平正義這道最后的大門,千萬不要在一份徹頭徹尾錯誤的判決書上留下你們的名字。
在實行案件終身負責制的今天,希望辦案人員能夠嚴格依法辦事,不枉不縱,讓當事人享受司法的陽光。
辯護人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姬傳生律師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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