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書(法官回避申請用)
發表時間:2017-10-23 10:35:1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557次申請人姬傳生,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未成年被告人***涉嫌非法行醫案一審辯護人,電話: 18652978111 15996298111。
請求:請求審判長***及主審法官***回避。
事實和理由:
未成年人***涉嫌非法行醫一案,2014年底訴至***市***區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3月17日兩次開庭審理,審判長為***,主審法官為***。現申請人申請其回避,理由有:傷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權;違反法定程序。具體分訴如下:
一、傷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權。
庭審錄像證明,***身穿馬甲雙手背銬在背后接受第一次庭審,后經公訴人提醒改為雙手銬在身前,第二次庭審經辯護人要求打開戒具審判長也沒有采納,大約十分鐘后才命令法警打開手銬,***的人權和人格尊嚴沒有得到保障。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二、違反“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未經審判,在2015年1月4日書面要求法定代理人繳納罰金(見卷宗材料),顯然是有罪推定 。
三、違反不得株連的現代司法倫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并沒有犯罪,卻被要求繳納罰金(見卷宗材料), 顯然株連法定代理人。
四、違反民事訴訟程序規定(見庭審錄像)。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主動將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不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甚至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沒有坐在當事人席參與庭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規定。
五 、沒有查明未成年人實施被指揮行為時的主客觀原因和犯罪動機(見庭審錄像),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六、書面通知辯護人2015年3月31日開庭,而沒有開庭審理(見卷宗材料)。
基于以上明顯理由,本案審判長和主審法官已經不能再公正審理本案,已經偏離司法公正、立場中立的法治軌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最后,申請人期許控、辯、審三方能夠相互尊重各自獨立權利,相互制約而非相互傾軋,理性開庭。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姬傳生律師
2015 年 5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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