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3:50: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節錄)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節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j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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