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起訴有無案底
發表時間:2025-05-07 14:31: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次檢察院不起訴一般沒有案底。
檢察院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作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決定意味著案件在檢察院審查階段就已經結束,沒有進入法院審判程序。
案底通常指的是犯罪記錄,即某人曾經犯罪并被法院判處刑罰的記錄。而檢察院不起訴,說明被不起訴人的行為尚未被認定為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因情節輕微等原因不需要判處刑罰。
在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中,例如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況下,被不起訴人顯然不存在犯罪記錄。
在酌定不起訴的情況下,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由于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未經過法院的定罪量刑,也不會產生案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在日后發現新的證據,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仍可能會被提起公訴和審判,此時就可能會留下案底。
總之,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會有案底的,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不起訴的類型和后續的發展來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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