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是不是已經定罪了
發表時間:2025-05-04 18:03: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4次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不等于定罪。?移交檢察院僅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刑事訴訟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定罪權專屬人民法院,需經法院審理并作出生效判決后才能認定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前,任何程序階段均不能推定有罪。
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的法律意義
案件移交檢察院(或監察委移交檢察院)僅表明偵查階段結束,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需全面審查證據,包括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后有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第一種結果也是大多數案件的走向,被移送到法院判了。這里邊包括判決有罪、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三種結果。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說電影我不是藥神的原型陸勇在現實中是被檢察院移送到法院后,幾百名患者聯名寫信要求免于刑事處罰,檢察院就撤回來了,最后做了不起訴。
第二種結果就是不起訴。不起訴包括3種: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無論是哪種不起訴都屬于沒有前科,不影響孩子政審。但是這三種不起訴是不一樣的。簡單來說,相對不起訴就是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存疑不起訴就是證據不好,無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絕對不起訴就是不構成犯罪。
第三種結果就是公安機關撤回。這種多數是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或者是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才撤回自行處理的。
因此,移交僅是程序推進,不代表實體結論。
延伸閱讀一: 檢察院與法院的職能分工不同
?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但無權定罪。即使提起公訴,仍需法院獨立審判。
?法院?:唯一有權定罪的主體,需通過庭審質證、辯論等程序作出判決。
延伸閱讀二:逮捕是不是就意味案件移交到檢察院
逮捕并不意味著案件會立即移交到檢察院。逮捕是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確保刑事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案件是否移交到檢察院,取決于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結果和是否符合移交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逮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偵查進行,防止嫌疑人逃跑、銷毀證據或干擾偵查。逮捕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和決定,并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并不意味著案件立即移交到檢察院。在逮捕后,公安機關將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證據、調查取證等工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已經滿足移交條件,即涉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適用法律明確,他們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是獨立的法律機構,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檢察院將在收到案件后,依法審查材料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不成立或證據不足,他們可以決定不予起訴,即不將案件提交法院審理。需要注意的是,逮捕和案件移交是刑事訴訟中的不同階段,前者是一種強制措施,后者是指案件的轉交和審查起訴的程序。具體的程序和法律適用可能會因地區、案件性質和相關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在具體案件中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獲取準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