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咨詢:不起訴一般會留案底嗎
發表時間:2025-04-11 21:01: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次不起訴一般不會留案底。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作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不起訴決定意味著案件在檢察機關階段就已經終結,沒有進入到法院的審判程序。
案底通常指的是犯罪記錄,是對犯罪人員犯罪行為的客觀記載。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沒有經過法院的有罪判決,那么在法律上就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也就不會留下案底。
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等幾種情況。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這些不起訴的情形中,由于案件沒有經過法院的審判定罪,當事人的行為未被法律認定為犯罪,因此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即案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不起訴一般不會留案底,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涉及某些特殊行業的從業資格審查或者特定的行政程序時,相關部門可能會對曾經涉及的不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和考慮。
總之,一般情況下,不起訴不會導致留下案底,但具體情況還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具體規定以及實際的審查程序來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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