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公眾存款多少屬于非法集資
發表時間:2025-04-06 14:16:4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次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通常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認定,我國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數額在 20 萬元以上的;
2.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 30 人以上的;
3. 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4.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
2.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 150 人以上的;
3. 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
4.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數額標準只是一個大致的參考,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還會綜合考慮案件的其他因素,如吸收存款的手段、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等。
非法集資不僅對個人的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也會對整個金融市場的秩序和穩定產生不良影響。公眾在進行投資和理財時,應當保持警惕,選擇合法合規的金融機構和投資渠道,避免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同時,如果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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