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條件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5-03-31 07:43:4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次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需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為過失,客觀方面存在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些人員在單位中擁有決策、管理等重要職責。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可能導致合同被騙的結果,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不負責任”通常包括不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對合同的條款審查不嚴;盲目簽訂或履行合同等。“被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國有單位的財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等嚴重后果。
認定本罪時,需要注意與一般工作失誤的區分。如果行為人在工作中雖然存在一定的疏忽,但沒有達到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或者雖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未達到重大損失的標準,不構成此罪。
總之,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主體身份、主觀心態、客觀行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個方面的因素,以準確判斷是否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50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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