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補償安置權益明顯不合理應如何處理
發表時間:2025-03-02 22:04: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86次 最高法“行政審判講堂”第十二期答疑實錄問題4: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確定評估時點,當事人獲得的補償安置權益明顯不合理時,應如何處理?(提問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尹慧慧)
答疑意見:我們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第19條第1款規定的“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的原則”,旨在兜底保障被征收人能夠通過補償款購買類似的房產,加上其他補助和獎勵措施,使其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在行政機關明顯遲延履行補償義務,且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確定評估時點無法彌補當事人合法損失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評估并合理調整評估時點。
第一,評估時點原則上應當是法律規定的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結合征收工作實際和房地產市場狀況,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時點距離前者不超過一年的,一般應當視為在合理期間內履行了補償義務。
第二,行政機關違反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交付補償款、周轉用房或者產權調換房,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一般不能認定在合理期間內履行了補償義務。
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啟動評估程序并調整評估時點,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超出合理期間遲延履行補償義務,二是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確定評估時點導致無法彌補當事人的合法損失。一般而言,評估時點與評估價格不宜輕易變更,更多情況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賠償利息利率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通過支付利息等方式實現公平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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