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析主動投案與自動投案
發表時間:2025-02-06 07:28:3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1次由于職務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存在不同于“自動投案”的“主動投案”概念。
什么是主動投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主動投案的問題干部可能構成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主動投案具有減免責任的功能。如果構成職務犯罪,主動投案影響自首之成立,其中的關鍵問題是主動投案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這涉及主動投案與自動投案的關系。
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職務犯罪以違紀和職務違法為前提,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對違紀和職務違法設置了主動投案機制;
什么是自動投案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規范中的自動投案機制針對所有犯罪,所以在職務犯罪中主動投案包含于自動投案,符合刑法規范的主動投案可以轉化為自動投案。
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的不同
其一,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的規范性質不同。
主動投案的規范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主動投案是黨的紀律處分責任體系中的一種寬宥機制。
自動投案的規范依據是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刑事責任體系中的一種寬宥機制,屬于國家法律機制。
其二,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的理論基礎不同。
在黨紀責任體系中,主動投案的問題干部與黨組織之間是成員和組織的特定社會關系,主動投案機制以成員忠誠于組織、組織對成員寬恕的政治倫理為基礎。正如毛澤東同志指出的,那些犯了錯誤的同志,不管問題多么嚴重,如果他們老老實實地承認自己的錯誤,分析自己的錯誤,并且從中吸取了教訓,他們就是比沒有經過考驗的人還要好的領導人。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強調,黨員、干部要正確對待組織,對黨組織忠誠老實。
在刑事責任體系中,自動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與司法機關之間是公民與國家的關系,自動投案機制以公民向國家悔改、國家對公民激勵的法治理念為基礎。
其三,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的主觀心理不同。
主動投案是與被動投案對應的概念,主動投案需要投案人具有信任、忠誠、依靠組織并積極自愿向組織靠攏的特定心理。這種主觀心理,是維系黨員和黨組織之間“忠誠與寬恕”政治倫理的紐帶,符合主動投案機制的創設初衷。
自動投案是與緝拿歸案對應的概念,自動投案只要求犯罪嫌疑人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即可,而不是由司法機關強制緝拿控制的。至于犯罪嫌疑人基于何種心理投案,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其四,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的投案時間不同。
除了典型的主動投案方式以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還規定了“在初步核實階段,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談話時主動投案的;在紀檢監察機關談話函詢過程中,主動交代紀檢監察機關未掌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兩種特殊投案方式。與此相似,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這種特殊投案方式。“掌握”和“發覺”說明主體對客體的認識和控制情況有較大差別,“掌握”在認識和控制方面比“發覺”的程度更高。“掌握”,包括主體對客體實質內容的部分掌握和全部掌握。“發覺”,應指主體對客體的部分了解。因此,主動投案的時間要求比自動投案更寬松,主動投案的成立機會比自動投案多。相應地,成立自動投案的實質條件比主動投案高。
主動投案和自動投案的交叉
由于隸屬不同的規范體系并且基于不同的理論基礎,主動投案的主觀條件(忠誠于組織)嚴于自動投案,客觀條件(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職務犯罪問題)寬于自動投案,這產生兩種結果:一是,凡符合主觀條件的主動投案,必然都符合自動投案的主觀條件;二是,符合客觀條件的主動投案,未必都滿足自動投案的客觀條件(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
因此,主動投案與自動投案之間存在交叉關系,符合主動投案主觀條件和自動投案客觀條件的主動投案,才能轉化為自動投案。
也就是說,在自動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強調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動性。從這一點要求出發,那些在犯罪后被抓獲、強行扭送公安機關而歸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凡是到有關機關或有關個人投案的,而又不明顯抗拒控制或處理的,都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