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更換律師好不好(刑事案件審判階段換律師合適嗎?)
發表時間:2021-12-24 08:49: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59次一、審判階段可以更換律師嗎?
可以。如果在之前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委托了一個律師,但是覺得不合適,可以與律師協商解除委托。
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更換律師,另外委托一個律師來辯護。另行委托更換了辯護律師的,需要及時將委托手續提交辦案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二、律師可以拒絕為當事人辯護嗎?
可以。一般來說,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項規定體現了律師的獨立性,也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有力保障。因為律師執業是依法執業,并不是完全根據當事人的意志行事。
三、審判階段更換律師合適嗎?
更具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對當事人來說,如果原來的律師執業水平低、執業道德有問題的話,更換律師無疑是更有利的。但是如果原來的辯護律師本身不存在工作能力的問題,在審判階段貿然更換新的辯護律師,新律師必然要重新花費時間和精力去了解案情,加上律師在審判結果要做的工作非常多,如果開庭時間比較緊的話,新律師可能因為沒有熟悉案情,不能更好地開展辯護工作。
四、一個審判程序可以幾次更換辯護律師?
最多兩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被告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更換辯護人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后,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后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
四、律師在審判階段要做哪些工作?
(一)庭前準備
在開庭審理前,辯護律師應當研究證據材料、有關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專業知識,擬定辯護方案,準備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舉證提綱、辯護提綱等。
(二)參加法庭調查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有權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發問。
(三)參加法庭辯論
辯護律師應當根據法庭對案件事實調查的情況,針對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的辯論意見,結合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證據、程序及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辯論意見。
(四)庭后工作
休庭后,辯護律師應當就當庭出示、宣讀的證據及時與法庭辦理交接手續;及時閱讀庭審筆錄,認為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應當要求書記員補充或者改正,確認無誤后簽名。
總結:
在案件審判階段,當事人可以更換辯護律師,在特定情形下律師也可以拒絕為當事人提供辯護,不管是律師還是當事人都不得實施違規違法行為。更換律師是否合適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律師在審判階段的工作很多,如果沒有特殊原因的話,其實最好不要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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