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釋疑刑事案的初始啟動程序:受案和立案
發表時間:2021-07-19 11:52: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3次
公安機關受案與立案是不同的,制作文書分別制作受案回執和立案通知書。
受案回執
刑事案件的受案就是接受案件,是公安機關對于來源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形成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應當立即接受以上案件,依法問明案件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制作筆錄,經上述人員仔細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在筆錄上簽名、捺指印。根據案件性質及實際情況,必要時應當對接受案件的過程錄音錄像。這就是公安機關的受案。
對于人民群眾的報案得不接、不得接案后不受案。公安機關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
立案通知
公安機關的立案就是依法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初步受案后,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審查,認為案件中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并且屬于公安機關自己管轄的案件,依法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對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
如果認為受理的案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不予立案。如果認為屬于行政范疇的案件,可以移交行政部門處理。
對于案件有控告人時,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報案人,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如果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后來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立案處理。
這時公安機關出具立案通知書,而不是立案回執。
法律依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七條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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