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產煙花爆竹配制煙火藥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的答復
發表時間:2025-01-23 15:04: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4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關于生產煙花爆竹配制煙火藥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的答復,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生產煙花爆竹配制煙火藥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罪的答復
(法研〔2009〕85號)
將1984年的《民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理解為由2006年頒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共同取代的觀點是有道理的,煙花爆竹具有爆炸性、危險性,這是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和好理解的。但是,由于煙花爆竹的普遍被接受性、娛樂性、爆炸力被分散性等特點,將煙花爆竹認定為爆炸物會夸大打擊面,也與普通民眾的認識觀念、傳統習俗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將煙花爆竹認定為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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