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范(2021版)
發表時間:2024-09-24 19:35:2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公安機關刑事案卷立卷規范(2021版),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刑事案卷,是公安機關對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根據一定的順序和要求組裝后形成的案卷,是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辦案水平和質量的重要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12版)>的通知》《公安專業檔案管理辦法》《公安聲像檔案管理辦法》 ( 《關于修改和補充部分刑事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 ) 等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本規范。
一、立卷基本規范
(一)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后,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照要求裝訂立卷。全部案卷材料,是指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法律文書,包括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和內部審批使用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嚴禁隱匿、篡改、銷毀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
與案件無關的文書材料,不得歸入案卷。
(二)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必須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書材料。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與收集的文書和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補正,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否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三)刑事案卷分為訴訟卷(又稱正卷)和偵查工作卷(又稱副卷)兩大部分。訴訟卷主要包括對外使用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組裝后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供訴訟使用。偵查工作卷主要包括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內部審批文書、案件研究記錄以及有保存價值但不需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其他材料,裝訂后存檔備查。
采取技術偵查制作的法律文書和獲取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歸入訴訟卷隨案移送,必要時單獨立卷,標注密級;不作為證據使用的,歸入偵查工作卷,不隨案移送;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四)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對訴訟卷分文書卷、證據卷裝訂。
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較少,適宜裝訂一卷的,可以將法律文書與證據材料按照先法律文書、后證據材料的順序,裝訂一卷。
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部分犯罪嫌疑人未歸案需要另案處理的,應當復印相關文書及證據材料備用。
撤銷刑事案件、終止偵查案件、不予立案案件,在歸檔管理時,不區分訴訟卷和偵查卷,按照先法律文書、后證據材料的順序裝訂立卷。
已經暫停偵查工作不能及時偵查終結的案件,須歸檔管理的,偵查部門應當復印備案后,將原件材料不區分訴訟卷和偵查卷,按照先法律文書、后證據材料的順序裝訂立卷;其中,全案只有報案筆錄等少量材料的,可以多案裝訂成一卷,但應當在目錄和案卷封面將案件名稱標注清楚。
(五)偵查工作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卷,訴訟卷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須退回公安機關的,由案件辦理單位連同偵查卷一并移交所屬公安機關檔案部門;訴訟卷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保管的,可以單獨將偵查工作卷歸檔。
二、訴訟卷立卷規范
訴訟卷,是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據規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卷。訴訟卷可以分為訴訟文書卷和證據材料卷兩類。
(一)訴訟文書卷立卷規范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訴訟程序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過程,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應當歸入訴訟文書卷。
訴訟文書卷按照下列順序和要求立卷,卷內文書按照文書類別和制作時間先后排列:
1.卷內文書目錄;
2.證明案件來源的文書,包括: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
3.與立案、不予立案相關的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不予立案通知書、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書、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不立案理由說明書、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書;
4.移送案件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
5.換押證(注:2014版);
6.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相關法律文書,包括: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注:2020版)、要求復議意見書、提請復核意見書、人民檢察院批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復議/復核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人民檢察院批準/不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注:2014版);
7.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不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8.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
9.入所健康檢查表;
10.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相關法律文書及有關材料,包括: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材料,不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人身份證明材料、取保候審保證書或收取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悔過書、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注:2014新增)、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通知書回執、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對保證人處罰的相關文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保存證件清單、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
11.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采取強制措施的許可證明材料或者報告、通報材料;
12.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執行技術偵查措施通知書、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13.回避相關文書,包括:申請回避的書面材料或者相關記錄、回避/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不服駁回申請回避的復議申請材料、刑事復議決定書;
14.律師會見相關文書,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通知書,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15.移送起訴告知書;
16.辯護律師意見;
17.死亡通知書、告知書;
18.結案后的相關文書,包括:終止偵查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
19.附帶民事訴訟材料。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將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書分別集中在一起按照上述順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之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先主犯、后從犯排序。
起訴意見書(注:2020版)、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強制醫療意見書不裝入卷內,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檢察院。
(二)證據材料卷立卷規范
對于偵查過程中采取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調取證據、鑒定、辨認、通緝等偵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書和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歸入證據材料卷。
對于物證,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在依照規定妥善保管的同時,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或者復制品,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入卷;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制件。以書證的副本、復制件入卷的,應當附與原件核實無誤的說明,或者經鑒定等方式證明其真實性的鑒定材料。以上說明材料,應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截圖、照片、文字打印、文字翻譯等形式轉換,其原始載體應當妥善保管。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原始載體必須移送的,應當放入資料袋中,并附移交清單及制作或者來源說明。對視聽資料,制作說明中應當附有提取或者制作過程的說明,并寫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并由制作人簽名。對電子數據,應當附有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說明,寫明收集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范等內容,并由提取人簽名。
證據材料卷按照下列順序和要求立卷:
1.卷內文書目錄;
2.證明案件來源的有關材料,包括:報案材料、舉報信、移送案件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附照片)、戶籍信息資料(如通過公安信息網系統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與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的,應當加蓋辦案單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時間、來源,由辦案人員簽名;照片和身份信息與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信息并調取相關戶籍信息等證據)、自然人主體的政治面貌、是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籍等特殊身份的證明,單位主體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的任職、職責、負責權限的證明;
4.犯罪嫌疑人歸案(抓獲)情況的說明;
5.繼續盤問通知書、延長繼續盤問時限審批表、當場(繼續)盤問筆錄、檢查筆錄;
6.提訊提解證(注:2014版);
7.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辯解相關文書及材料,包括:傳喚證、拘傳證、傳訊通知書、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注:2020版)、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親筆供詞、辨認筆錄(含辨認照片及照片說明)、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報告;
9.被害人陳述材料,包括:詢問通知書、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注:2020版)、詢問筆錄、被害人親筆證詞、辨認筆錄(含辨認照片及照片說明);
10.證人證言材料,包括:詢問通知書、未成年證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注:2020版)、詢問筆錄、證人親筆證詞、辨認筆錄(含辨認照片及照片說明);
11.人身檢查筆錄,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樣本的,要制作提取筆錄或采集生物樣本筆錄;
12.物證照片及制作、保存說明,書證或者書證副本及制作說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或者其轉換復制證據及證明收集過程合法性的法律文書或者制作說明,并按照以下要求附收集物證、書證的相關法律文書:
(1)現場勘查過程中扣押一般物品、文件的,應當有現場勘驗筆錄,載明發現該證據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扣押的過程,并附扣押清單(注:2020版);
(2)搜查過程中扣押物品、文件的,應當有搜查證(執行拘留、逮捕過程中進行搜查的,可不附)、搜查筆錄,載明發現該證據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扣押過程;
(3)扣押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財物的,應當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的扣押決定書,并附扣押筆錄和扣押清單(注:2020版);
(4)非現場勘查、搜查過程中扣押一般財物的,應當有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的扣押決定書,并附扣押筆錄和扣押清單(注:2020版);
(5)調取證據的,應當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接收證據的,應當有接收證據材料清單。
13.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有查封決定書、查封筆錄、查封清單(注:2020版)、協助查封通知書回執;同時扣押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產權憑證、使用權憑證的,應當有扣押清單(注:2020版)、扣押筆錄;
14.各類檢驗、鑒定相關文書資料,包括:解剖尸體通知書、鑒定聘請書、鑒定委托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法醫和DNA檢驗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文件檢驗鑒定、痕跡檢驗鑒定、理化檢驗鑒定、傷情鑒定、估價鑒定、會計鑒定、審計報告、出具鑒定意見和文書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注:2014新增)、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注:2014新增);
15.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及去向的證明文件,包括:發還清單、隨案移送清單、銷毀清單、相關照片、見證人身份信息、解除查封凍結的相關文件、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等;
16.現場勘驗(復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提取筆錄等現場資料,見證人身份信息;
17.證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材料及證明材料來源的有關文書或者說明;
18.民事賠償、賠禮道歉、被害人諒解(自愿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相關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其他處理的相關證明材料及主要證據復印件;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證據材料。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材料一般按照時間順序排列,采取傳喚、傳訊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傳喚證、傳訊證應當與當次訊問筆錄一同列入案卷,排在當次訊問筆錄之前。
對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較多的,可對每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及相關文書分別立卷;對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為一個完整的組成部分,分別立卷,重罪在前,輕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時間先后排列。
對同一被害人、證人的詢問筆錄按照時間順序排列,詢問通知書排在當次詢問筆錄之前。
(三)補充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在補充偵查完畢后,另裝訂補充偵查工作卷,連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審查起訴。
補充偵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順序立卷:
1.卷內目錄;
2.換押證(注:2014版);
3.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事項或提綱;
4.補充偵查報告書;
5.補充偵查階段強制措施文書;
6.偵查措施文書及證據材料、照片(排放順序按照證據材料卷執行)。
補充偵查卷也可以按照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提綱所列事項的順序進行排列。補查提綱所列事項較多的,可以先分類合并,再將補查材料對應排列。
三、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一)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公安機關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內部審批文書、領導批示、案件研究記錄、偵查方案與實施情況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價值但不需要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的材料等應當歸入偵查工作卷。
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主要訴訟文書應當制作副本,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用的文書材料,應當制作副本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
不愿公開姓名的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有關材料,以及公安機關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而使用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書面情況說明材料,應當單獨立秘密偵查工作卷并標明密級。
偵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順序立卷:
1.卷內文書目錄;
2.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起訴意見書底稿和副本,人民檢察院起訴、不起訴的相關文書以及復議(復核)文書、報告,(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
3.呈請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報告書、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決定書;
4.繼續盤問審批表、延長繼續盤問時限審批表復印件;
5.呈請立案(不予立案)報告書;
6.協查、通緝、邊控類材料,包括:協查通報、呈請通緝報告書、呈請撤銷通緝令報告書、呈請邊控報告書、邊控對象通知書、呈請撤銷邊控報告書、關于撤銷邊控的通知、在逃人員信息登記/撤銷表、移送、接收證明、通緝令、撤銷通緝令通知;
7.呈請強制措施類報告書,按照采取強制措施時間或辦案環節的先后順序排列入卷,含期限延長類、復議復核類所有報告書;
8.律師會見相關審批材料;
9.呈請采取偵查措施類報告,包括:呈請傳喚(詢問)報告書、呈請調取證據報告書、呈請偵查實驗(復驗、復查、搜查、檢查)報告書,呈請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詢、凍結/解除凍結報告書,呈請鑒定/(準予、不準予)重新鑒定/補充鑒定報告書;
10.接收證據材料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清單、登記保存清單、隨案移送清單、發還清單、銷毀清單等有關涉案財物的清單復副本;
11.呈請回避/駁回回避報告書;
12.不愿公開姓名和行為的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有關材料;
13.偵查方案、訊問計劃,案件匯報提綱、案件討論記錄;
14.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情況告知書回執(注:2015年增)。
16. 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偵查活動的材料,包括:有關案件線索轉交通知單、移送清單,限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關文書、材料,案件審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二)秘密偵查工作卷立卷規范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涉及的人員信息、技術偵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資料等,需要保密的,應當歸入秘密偵查工作卷。
秘密偵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順序立卷:
1.卷內文書目錄;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復印件);
3.提供案件線索的特情、耳目身份材料及審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等相關人員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況說明等;
5.需要保密的證人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況說明等;
6.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關材料,包括:
(1)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審批報告,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
(2)解除技術偵查措施審批報告、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3)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請示、批示、辦案協作等材料;
(4)采取偵查人員隱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偵查手段,需要保密的資料;
(5)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案件相關材料;
(6)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與案件無關材料的銷毀記錄。
四、立卷技術規范
(一)卷內文書材料頁號編寫規范
卷內文書材料頁號,即頁碼編號,是指每張(或者每頁)文書材料在卷內所處的位置。卷內文書材料的排列次序固定后,應當編寫卷內文書材料的頁號。
每一完整案卷,如證據材料卷,一律從卷內文書目錄后的第一份文書材料開始,以數字“1”開始編排頁號。分卷裝訂的,應當單獨編號。
編寫卷內文書材料頁號,應當以頁為單位編號,即一頁編一個號,沒有文字記載的空白頁,不編號。
例如,一張文書材料只有單面有內容,另一面是空白頁,就僅對有內容的頁面編寫頁號。如果一張文書材料的正背面均有文字、圖表等內容,其正面和背面均應當編寫頁號,各編為一頁。例如,正面的頁號是“5”,其背面的頁號即為“6”。卷內的便條、小紙條、信封等,只要有文字(包括符號、圖畫等)的,都應當編寫頁號。
編寫頁號要準確,不能漏編,也不能編重號。
編寫頁號的位置要適當。頁號應當標注在每頁的右上角。文字材料背面有內容的,背面頁號應當標注在該面的左上角。
編寫頁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即1、2、3、4……。
有些書證以及其他不便于在上面直接編寫頁號的文書材料,應當用牛皮紙袋裝好,并在紙袋上注明“內有材料××頁”,然后在紙袋上編上統一的頁號。同時,可以在紙袋上作必要的說明。
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未偵查終結的案件裝訂立卷時,可以用鉛筆編寫頁號;移送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規范編寫頁號,保持頁面整潔。
(二)卷內文書目錄制作規范
卷內文書目錄,是按照卷內文書材料的次序編排以供查找的文書材料的目錄,不是一種法律文書。登記卷內文書目錄,應當在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位置固定并編好頁號以后進行。登記時,字跡要清晰、工整、不能潦草。
現行的卷內文書目錄由序號、責任者、文號、標題、日期、頁號、備注七項組成。
序號。序號是對卷內文書材料按照排列順序進行的編號。一份文書材料編一個號,用阿拉伯數字按照1、2、3、4……的順序編排并填寫,如起訴意見書無論有多少頁,只能編一個序號。同類證據有多份的,應當分別編號,如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多份訊問筆錄的,應當按照訊問時間先后分別編號、排列。
責任者。責任者是指制發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文書材料上加蓋印章的,責任者應當填寫加蓋印章的機關名稱。例如,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起訴意見書、提請復核意見書等,其責任者是制作該文書的機關(即××市、縣公安局)。對沒有印章的,如筆錄類文書,其責任者是記錄人或者詢(訊)問人。親筆供詞、親筆證詞等,其責任者是書寫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
文號。卷內文書材料有文號的,填寫相應的發文字號,如拘留證的文號為×公(×)刑拘字〔20××〕××號。
標題。標題是卷內文書材料的名稱。文書材料有標題的,要原文照錄,不要隨意更改和簡化。沒有標題的,應當根據其內容,準確地概括出主題作為標題。概括的標題要清楚、簡要。對于選擇性標題,應當把不需要的內容刪去。
日期。日期是文書制作完畢的年、月、日,即成文日期,以文件落款的日期為準,填寫8位阿拉伯數字。例如,拘留證的落款日期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其卷內目錄的相應欄內應當填寫“20140612”。
頁號。頁號是指卷內文書材料所在的首頁碼。對于文書材料只有一頁的,應當在相應的“頁號”欄內填寫該文書材料在案卷中的頁號。一份文書材料有兩頁以上的,應當在相應的“頁號”欄內填寫起止號及文件首尾頁在案卷中的頁號。例如,拘留證在第5頁上,那么它的頁碼為5;訊問筆錄在案卷中的頁次排列是從20頁到28頁,填寫頁號時,應當填寫“20—28”。
備注。備注用以注明卷內文書材料中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以便有關人員查閱材料時參考。例如,對復制(印)件,應當在該文書材料對應的“備注”欄內注明“復制(印)件”。
(三)卷內備考表制作規范
卷內備考表,是反映卷內文書材料狀況的記錄單。無論保管期限長短,案卷內均要求有卷內備考表。卷內備考表置于卷尾,填寫項目包括:本案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案件承辦人、立卷時間。
本案卷情況說明:應當填寫卷內文書材料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及不宜裝訂入卷的文書材料的情況說明等,案卷裝訂移交后發生或者發現的問題由有關的檔案管理員填寫并簽名標注時間。
立卷人:完成立卷時,由立卷者簽名。
檢查人:由案卷質量檢查者、審核者簽名。
立卷時間:填寫立卷完成時的日期,具體到年、月、日。
(四)案卷封面制作規范
案卷封面,又稱封一,是指裝訂成冊的案卷的最外面的一層或一頁。制作時,訴訟卷的封面和封底統一使用公安部規范的牛皮紙規格和式樣,偵查工作卷的封皮統一使用公安檔案部門規定的無酸卷皮規格和式樣。案卷封面應當用能夠長久保持字跡的中性筆、毛筆、鋼筆填寫或者電腦打印,字跡要工整、清晰。
案卷的種類。根據需要填寫訴訟文書卷、證據材料卷或者偵查工作卷。
案件名稱。填寫偵查終結時確定的案件名稱。一人一罪的,填寫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質+案,如“馬××故意殺人案”;一人數罪的,填寫姓名+由重罪到輕罪的所有罪名;共同犯罪的,填寫主犯姓名等+案件性質+案;集團犯罪的,填寫首要分子姓名+集團案。
案件編號。填寫立案時確定的案件編號。
犯罪嫌疑人姓名。是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單獨作案的,寫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填寫,先主犯、后從犯等。
立案時間。填寫立案決定書上的立案時間。
結案時間。填寫結案報告書上領導批示同意的時間。
立卷單位。是指裝訂案卷的單位,也即辦案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填寫本單位名稱,不填內設部門的名稱。
立卷人。是指整理裝訂案卷的人。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就是立卷人。辦案人員與立卷人不一致的,誰立卷誰即為立卷人。
審核人。是指負責對案卷把關的辦案單位負責人。
偵查案卷封面項目應當按照公安檔案部門填寫類別名稱、案卷題名、卷內文件起止時間、保管期限、卷數、頁數、立卷單位。
(五)組裝案卷規范
組裝案卷,是立卷的最后一道工序。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為:案卷封面—卷內文書目錄—文書—備考表—封底。具體要求如下:
為了便于保存和防止破損,在裝訂前要把文書材料上的訂書釘、大頭針、回形針等金屬去掉。
對于大小不一的文書材料以及其他不便裝訂的材料,要進行加工裱糊。過大的文書材料可以折疊,過小的文書材料要進行托裱。裱糊時要用膠水,不要使用糨糊,以防蟲蛀。對于那些已破損而又不便裱糊的重要材料,可用牛皮紙袋等保管。
有的文書材料是用鉛筆或圓珠筆制作的,但又不能重新制作,為了長期保存,應當將原件復制一份,放在原件之后,另編張次。
案卷內的照片(包括底片)應當有文字說明。照片和文字說明是相輔相成、互不可缺的,是密不可分的整體,否則照片就失去保存和證明作用。
裝訂案卷每冊以200頁(厚度10至20毫米)以內為宜,如果材料較多,可立一、二、三……分冊。共同犯罪案件的立卷,除主卷(是指共同犯罪事實部分)外,每個犯罪嫌疑人可分別立卷,在案卷上注明××集團××犯罪嫌疑人。
裝訂案卷,應當使用裝訂檔案的專用線繩。
裝訂案卷時,要將文書材料下邊和右邊取齊,最好能將上下左右都取齊,在案卷左側距左沿1.5厘米處打線孔,用線繩三點一線連接,每兩孔之間的距離以10厘米左右為宜。裝訂案卷要達到整齊、美觀、堅固、不壓字。不得為了追求案卷的外表美觀,而將案件材料文字切掉。
對于一些不能裝訂入卷的證明材料,應當單獨立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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