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工作銜接的意見
發表時間:2024-06-04 08:57:5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5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關于加強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工作銜接的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高法院發布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 自 然 資 源 部
法〔2024〕33號
關于加強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工作銜接的意見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資源節約工作的意見》,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依法維護、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就加強閑置土地司法查封和處置工作銜接及執行聯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盤活存量,依法推進閑置土地處置
1 .土地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載體,節約集約用地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要求。加大存量土地的盤活利用,有效處置閑置土地,是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日期未動工滿一年,為閑置土地起算時點,由此開始計算土地閑置時間。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企業依法依規動工開發的,閑置土地處置程序終止,不再收取閑置費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分類認定,區分司法查封不同情況進行處置
2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構成閑置土地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土地使用權人及相關責任人承擔閑置土地起算時點至查封前相應的違法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查封期間不作為動工違約期,不計入閑置土地計算時間。
3 .人民法院查封、處置后,土地權屬未發生變更的,動工違約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與查封前的動工違約期累計;土地權屬因人民法院處置發生變更的,動工違約期自權利主體變更之日起重新計算。
4.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查封期間在確保查封土地價值不貶損、不影響執行程序、不損害相關主體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動工開發,減少土地閑置。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人民法院允許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動工的,應作出通知書,并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擔保。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土地使用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動工開發的,相應查封期間計入閑置土地計算時間,與查封前的動工違約期累計。
三、加強聯動,推進司法查封和行政管理工作銜接
5 .人民法院發布拍賣、變賣公告前,應要求相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以及規劃許可的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涉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對權利限制的約定或者規定、欠繳的土地閑置費、規劃調整及權利負擔等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應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供相應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收到以上材料信息后,應在拍賣、變賣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后,如需辦理審批手續及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由競得人或者受讓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依法繳納相關費用。
6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人民法院允許動工開發或者拍賣、變賣涉案土地后,應及時將相關情況或者處置結果告知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7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間的工作會商機制,進一步加強執行聯動。各級人民法院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工作銜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商機制。
8 .各高級人民法院與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實施辦法。對執行本意見的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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