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打砸搶的定性與處罰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5:2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打砸搶的定性與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聚眾“打砸搶”,是指糾集多人,目無法紀,恣意打人傷人、毀壞、搶掠公私財物的行為。對于這樣的犯罪現象,本條規定:因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本條實際是關于聚眾打砸搶如何定罪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的定罪處罰)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i釋[2003]8號)(節錄)
第九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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