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發文:接受報警、當場盤查等6種現場執法須視音頻記錄
發表時間:2017-10-27 13:14: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公安部發文:接受報警、當場盤查等6種現場執法須視音頻記錄,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昨天(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落實相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當場盤問檢查等6種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這一規定要求,對于6種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是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
二是當場盤問、檢查;
三是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是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是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該規定明確了使用執法記錄儀的起止時間:
公安機關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同時,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5方面內容:
執法現場環境;
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還有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根據該規定,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6個月。對于記錄以下4類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要永久保存: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而對具有“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這3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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