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
發表時間:2023-07-27 13:04: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釋〔2023〕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
法釋〔2023〕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
為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規范和保障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環境資源案件特點和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規定,且案件事實涉及復雜專門性問題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
前款規定外的第一審環境資源案件,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陪審員,為本規定所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
(一)具有環境資源領域專門知識;
(二)在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從業三年以上。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參與人民陪審員選任,可以根據環境資源審判活動需要,結合案件類型、數量等特點,協商司法行政機關確定一定數量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第四條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后,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商請本人同意后協商司法行政機關經法定程序再次選任。
第五條 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環境資源案件的特點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選任情況,在符合專業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需要,協商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
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協商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
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的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均未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機構的,應當指定轄區內不少于一家基層人民法院協商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
第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三人合議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以及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
第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氣候變化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等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
第九條 實行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可以從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條 鐵路運輸法院等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或案件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或所在單位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回避。
第十二條 審判長應當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下列工作,重點進行指引和提示:
(一)專門性事實的調查;
(二)就是否進行證據保全、行為保全提出意見;
(三)庭前會議、證據交換和勘驗;
(四)就是否委托司法鑒定,以及鑒定事項、范圍、目的和期限提出意見;
(五)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的審查;
(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調解、和解協議的審查。
第十三條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評議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發表明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就該專門性問題發表的意見與合議庭其他成員不一致的,合議庭可以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有關情況應當記入評議筆錄。
第十四條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修復、驗收和修復效果評估。
第十五條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的審理,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環資庭相關負責人就《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問: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包括哪些類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就需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作出了規定:一是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是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三是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規定》第1條在此基礎上明確,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條規定,且案件事實涉及復雜專門性問題的,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關于何為復雜專門性問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據具體案件事實予以認定。
問:《規定》關于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資格條件的設定有何特殊考量?
答:首先,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也是人民陪審員,不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其次,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決環境資源審判中專門性事實查明的特殊困難,因而必須符合具備環境資源領域專門知識的基本要求。再次,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不宜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設置過高的標準,即只要達到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即可。最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既可以是“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從業三年以上”的現職人員,也包括符合上述條件的離任、退休等人員。
問:《規定》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時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4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第16條采用“列舉+兜底”的規定,明確“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應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5條則規定,具有重大影響或重大復雜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及行政環境資源案件,原則上不屬于“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按照上述精神,《規定》在第7條、第8條明確,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環境資源案件,組成三人合議庭。但對于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6條的規定組成七人合議庭。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
問:《規定》關于實行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法院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來源的規定應當如何理解?
答: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制度是環境司法專門化的一項重要制度。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就集中管轄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來源作出規定。《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9條第2款“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的規定,在9條明確,實行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可以從案件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問:《規定》第14條明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后續的環境修復工作有什么意義?
答:恢復性司法是環境司法的重要內容。相較于傳統執行程序,環境修復執行具有更強的專業性。雖然一般意義上,人民陪審員作為審判程序合議庭成員,不能參加執行工作。但考慮到環境修復的專業性,為貫徹保護優先、修復為主、公眾參與的環境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專業優勢,《規定》第14條作出了有別于一般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特殊規定。即在審理程序終結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可以繼續發揮其專業優勢,參與后續的修復、驗收和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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