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租
發(fā)表時間:2017-11-08 15:11: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11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租,希望能幫助大家。
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帑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際《解釋》)。《決定》對邪教組織的性質(zhì)和危害,對防范和懲治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解釋》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辦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司法依居。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依法嚴厲打擊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阪組織,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順利進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xiàn)就人民法院學習貫徹《決定>和《解釋》,依法審理組織b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決定》和《解釋》,進一步明確審判工作指導思想和任務近年來,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申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乏、控制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經(jīng)濟發(fā)展,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必須堅決依法懲辦。修訂后的刑法專門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行政法規(guī)實施;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以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f-淫婦女、詐騙財物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的決定》,更為依法懲治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級人j法院要認真學習,統(tǒng)一思想認識,認清“法輪功”的邪教性質(zhì)及其危害,深刻領會中!關于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認識這場斗爭的重要性、復雜性、尖銳性和長期性,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把防范和懲治各種邪教組織犯罪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聚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以迷信邪說蒙騙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嚴懲。
二、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明確打擊重點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決定》,按照《解釋》的規(guī)定要求,嚴格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對于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等秩序;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nèi)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堅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對于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堅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對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對于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斂取錢財?shù)模勒招谭ǖ谌贄l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三、正確運用法律和政策,嚴格區(qū)分不同性質(zhì)的矛盾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必須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jié)合,團結(jié)教育大多數(shù)被蒙騙的群眾,堅決依法嚴懲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在依法懲治構(gòu)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積極參加者的同時,要注意團結(jié)大多數(shù),教育大多數(shù),解脫大多數(shù)。要把不明真相參與邪教活動的人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分子區(qū)別開來;要把一般“法輪功”練習者同極少數(shù)違法犯罪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區(qū)別開來;要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動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活動區(qū)別開來。重點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骨干分子。對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
四、加強對學習宣傳貫徹《決定》工作的領導,保證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必須在黨委領導下,在黨委政法委的指導下,周密部署,保證萬無一失。要把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務必抓緊抓好。要加強與檢察、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對于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要抽調(diào)精干力量進行審理,依法及時審結(jié)。上級人民法院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情況,及時指導。對一些典型案件應當適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擴大審判的社會影響。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和對具體案件的處理,教育廣大群眾,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使廣大群眾認識邪教組織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危害社會的實質(zhì),增強自覺反對和抵制邪教組織的意識。要落實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堅持預防與懲治并重,防范邪教組織的滋生和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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