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的基本特征
發表時間:2017-11-07 16:32: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貪污賄賂罪的基本特征,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本章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多數犯罪同時也侵犯了公共財產或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少數犯罪如賄賂罪則屬于典型的權錢交易型犯罪,行為人在中飽私囊、褻瀆公務行為廉潔性的同時,也間接侵犯了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所有權。本章犯罪的本質就在于以公權牟取私利,具有瀆職性犯罪與貪利性犯罪的雙重特點。
2.本章犯罪在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或國有資產、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牟取非法利益,褻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少數犯罪如行賄罪、介紹賄賂罪,雖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但是以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為收買對象,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受賄罪具有對合性或關聯性。本章犯罪在行為形態上多數由作為構成,如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個別犯罪如隱瞞境外存款罪則由不作為構成,另有個別犯罪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屬于持有型犯罪,行為形態介于作為和不作為之間,屬于第三行為形態。
3.本章多數犯罪如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少數犯罪如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本章犯罪中,大多數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但少數犯罪如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則只能由單位實施,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4.本章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行為人一般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如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賄賂罪中受賄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或索取賄賂,行賄罪的犯罪目的是牟取不正當利益。間接故意和過失都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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