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6:03:4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部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育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披、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2013年5月21日)(節錄)
依法查處非法采挖、買賣麻黃草等犯罪行為
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非法采挖、買賣麻黃草等犯罪行為,區別情形予以處罰:
(一)以制造毒品為目的,采挖、收購麻黃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草或者提供運輸、儲存麻黃草等幫助的,分別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五)實施以上行為,以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數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黃草折合一千克麻黃堿計算;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無論涉案麻黃草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發[2013]14號)(節錄)
(十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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