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關于
發(fā)表時間:2017-10-13 16:09: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總政治部保衛(wèi)部: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在辦案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機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辦,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對于在法定期限內確實難以辦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嚴格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規(guī)定。對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不得隨意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審查起訴羈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或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罪犯,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zhí)行死刑命令后,應當按期執(zhí)行。辦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請示、答復時間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三、對復雜、疑難和重大案件,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采取果斷措施依法作出處理:(1)對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時又難以查清的,應當對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訴、提起公訴或者進行審判;(2)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從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訴、提起公訴或者進行審判;犯罪事實一時難以查清的,應當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強制措施;(3)對于司法機關之間有爭議的案件通過協(xié)調后意見仍不能一致的,辦案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
四、各級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zhí)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換押制度。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案件遞次移送時,均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換押手續(xù)。
五、上級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予以糾正,下級司法機關應當將糾正結果報告上級司法機關。本機關負責人發(fā)現(xiàn)業(yè)務部門承辦的案件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立即研究解決辦法,及時予以糾正。
六、看守所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將超期羈押的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發(fā)現(xiàn)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辦案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糾正超期羈押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研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并將糾正情況回復提出糾正意見的人民檢察院。
七、辦案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上級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后,在一個月內不予糾正的,或者在超期羈押期間造成被羈押人傷殘、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辦案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案廳(局)要組織力量,對本機關超期羈押的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案進行研究,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將本系統(tǒng)清理和糾正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分別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1998年10月19日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文號:高檢會(1998)1號
頒布日期:19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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