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能否再次辦理取保候審
發表時間:2023-03-04 16:32:2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681次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因患有嚴重疾病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送押時因病看守所暫不收押,公安機關又對其取保候審。檢察機關認為其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不能再次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認為其雖然再次犯罪,但其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1條的規定,且其患有嚴重疾病看守所暫不收押,可以對其再次取保候審。(咨詢人:河南省博愛縣檢察院 梁紅濤)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的,不宜再次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之一是“患有嚴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如果第一次不批準逮捕而取保候審是依據這一條作出的,那么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意味著“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條件已經不滿足了。該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說明對其取保候審,不能預防社會危險性的發生,因此不能對其再次取保候審。
其次,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對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應當予以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監視居住。(解答專家路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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