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選擇
發表時間:2017-10-17 15:01: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4次從簡易程序適用的后果來看,不論從審判組織、審判程序、審理期限、宣告判決任何一個角度來看,都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此,對于確實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申請或者建議。
但是,如果案件不符合條件或者條件發生變化不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則應當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提出異議,或者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及法律后果,讓被告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作為辯護律師,應當掌握以下規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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