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故意殺人罪上訴)
發表時間:2022-04-05 10:14: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40次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人)李張三,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小學文化,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省***市***鎮***村***組,捕前居住地南京市鼓樓區***園***號房。羈押于***縣看守所
辯護人姬傳生,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故意殺人一案,不服***自治區***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刑初***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發回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對上訴人減輕處罰。
上訴理由:
一、 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一審采用三人合議庭審理案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七人合議庭審判規定。
2、3月31日不到兩分鐘視頻宣判,4月6日仍然沒有送達判決書給上訴人。
二、認定事實不清。
1、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存在殺人的故意。
2、起訴書和判決書認為“因為 ’ 瑣事’ ”,究竟什么是瑣事,不明確。
3、起訴書和判決書認為“購買尖刀”,將水果刀認定為尖刀,不符合常理。
4、起訴書和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懷恨在心”的事實不清,懷恨在心不是專業術語,概念模糊。
5、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存在偷盜行為。
6、認定司法鑒定能夠證實刀數,卻從未明確刀數,事實不清。
三、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1、不存在故意殺人的事實,僅僅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事實。
2、不存在盜竊事實,證人鄧茂文兩次證言都沒有認定偷盜事實的存在。
①王濤第一次證言明確不是因為偷盜,是因為沒有寫好收條未支付工資。
②王濤第二次證言核實不存在模板丟失,說明不存在偷盜。
③王濤沒有報案,沒有提及偷盜,公安機關沒有偵查認定存在偷盜。
3、現場勘察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見地面插有刃長20.5厘米斷把刀子和長13.5厘米木質刀柄,與“將水果刀放在腋下”的常識不相符。
4、認定被害人不存在過錯是錯誤的。
一方面,被害人誣告上訴人。因為王濤核查不存在物品丟失,沒有支付工資是應為收條沒有寫好,王濤從未報案物品丟失。
另一方面,是被害人數次反悔拒絕證明上訴人的清白,在上訴人拉扯被害人去證明清白的時候,被害人先打擊上訴人,引發沖突升級,過錯明顯。
5、認定故意殺人是錯誤的。
購買水果刀的目的是為了嚇唬被害人,僅僅是為了讓受害人澄清事實。
上訴人沒有直接刺捅被害人,用的是水果刀也說明上訴人沒有殺人的故意。
四、一審判決認定罪名錯誤。
本案是被害人誣告上訴人,上訴人不存在偷盜行為,上訴人要求被害人證明清白遭到拒絕,并且在被害人首先動手攻擊上訴人的情況下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的死亡是失血過多休克所致,因此,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五、一審起訴書和判決書沒有依據公安機關偵查事實,主觀臆斷。
1、起訴書和判決書認定的“因為瑣事,有預謀的購買尖刀”不是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
2、公安機關查明的“王振向李張三揮了一拳”的事實、“雙方互相拉扯”的事實被遺漏,不客觀
綜上, 一審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甚至主觀臆斷事實,罪名定性存在錯誤。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當起碼符合法定程序并送達判決書,請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揮重審。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張三
辯護人姬傳生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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