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整理刑法及司法解釋中淫穢物品的界定
發表時間:2017-11-08 15:22: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整理刑法及司法解釋中淫穢物品的界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的界定)
本節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歲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次會議修正)(節錄)
本決定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淫穢物品的種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法釋[2004]11號)(節錄)
第九條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四、《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定》(2005年1月31日[2005]61號)(節錄)
第二條淫穢聲訊是指在總體上宣揚下列內容,足以挑動、引誘普通人產生性欲的聲音等信息: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述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三)具體描述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過程或者細節;
(四)具體描述少年兒童性交,或者具體描述成年人與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五)淫褻性地具體描述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
(六)具體描述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淫褻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
(八)淫褻性地傳送有關性行為的聲響;
(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性器官的淫褻性描述。
第三條色情聲訊是指具有部分淫穢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的聲音等信息。
第四條描述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介紹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作品、有關人體解剖生理知識以及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于淫穢、色情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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