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5: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聚眾斗毆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藏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三十六條[聚眾斗毆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1月1日追施行法發[2013]14號)(節錄)
常見犯罪的量刑(十二)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受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向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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