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4:3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房》 第三百九十五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貫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①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1998年5月11日 高檢發釋字[1998]1號)(節錄)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節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五、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一)行為人不能說明巨額財產來源合法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說明”,包括以下情況:(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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