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48: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義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改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圣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之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節錄)
第三條[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抽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為準確認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現對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解釋如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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