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法律規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4:51: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七、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犯本決定規定之罪,依法被追繳、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四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入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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