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欺凌防范處置工作指引(試行)
發表時間:2024-07-02 09:33:2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2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學生欺凌防范處置工作指引(試行),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部 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學生欺凌防范處置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教育廳(教委)、黨委網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教育局、黨委網信辦:
學生欺凌是未成年人特定成長階段一種客觀社會現象,是一個世界共性問題。近年來,一些地方學生欺凌案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危害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造成社會負面影響。中央領導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批示。為認真貫徹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精神,進一步提高學生欺凌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水平,促進中小學生健康快樂成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定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教育部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相關文件要求,教育部、公安部、中央網信辦研究制定了《學生欺凌防范處置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各地要對照《工作指引》細化任務清單,明確工作重點,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有計劃、分步驟推進各項措施落實。2024年4月底前完成對全國中小學和職業技工類學校的學生欺凌防治制度機制摸底工作;6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確保中小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相關部門職責清晰,長效機制健全完善;9月底前完成對寄宿制學校、職業技工類學校等重點學校“回頭看”,確保制度機制有效運轉。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黨委網信辦要分別于5月、7月、10月5日前向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央網信辦綜治局分別報送階段工作情況及成效數據,2025年1月底前分別報送全年工作總結,發生的重大案事件和重要情況信息要隨時上報。教育部、公安部、中央網信辦將適時組織交叉互查和重點抽查,對工作消極應付、弄虛作假或發現問題拒不整改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公安部 教育部 中央網信辦
2024年3月15日
學生欺凌防范處置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學校職責
第一條 健全工作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包括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設置規定和運行機制,相關崗位教職工的職責,學生欺凌治理工作教育培訓和預防預警機制,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事件報告、處理及干預流程等學校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以及對實施欺凌學生教育懲戒等具體規定,有效推進工作落實。
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應當由校長負責,組成人員包括法治副校長、分管安全工作校領導、德育主任、教職工代表、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家委會負責人)、校外專家等,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
第二條 專題培訓教育。每學期組織教職員工開展防治學生欺凌專題培訓和學習,準確識別、及時干預、正確處理學生間矛盾沖突。每學期對全體學生開展針對性的防范欺凌專題教育,提高學生防欺凌能力,強化法律邊界意識和行為底線。組織開展家長培訓,幫助家長了解防治欺凌知識,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護責任。對實施欺凌學生和被欺凌學生監護人開展針對性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條 關注重點群體。教師要重點關注留守兒童、流動兒童、隱性輟學和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學習成績等原因處于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及時掌握其生活狀態、心理狀況,加強日常關愛幫扶,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干預,對可能存在欺凌或被欺凌情形的及時向學校報告。教育引導學生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干預學生沉迷網絡。加強學生手機管理,切實做到有限帶入校園,禁止帶入課堂。
第四條 及時主動發現。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情形進行評估。加強師生溝通和家校聯系,對可能的欺凌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公布學校欺凌防治電話、郵箱和法治副校長、分管安全工作校領導電話,科學設置舉報信箱,探索運用技術手段加強校園重點場所巡查,及時發現欺凌事件苗頭跡象。
第五條 規范調查程序。對發現的學生欺凌苗頭跡象,學校初步判斷為“玩笑打鬧”或一般糾紛的,可直接予以批評教育解決;對疑似欺凌行為及時提交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按照規定流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置,并就事件事實、調查過程、處置結果等形成報告。涉事學生或學生監護人對認定結果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按程序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第六條 建立專項臺賬。對學生欺凌工作加強臺賬管理,建立學生欺凌案事件處置檔案,對認定為學生欺凌的案事件,要納入“一案一檔”管理,詳細記錄涉事學生信息及案事件起因、經過、造成后果和調查處置過程、處理結果等。
第七條 分類教育懲戒。對實施欺凌學生,學校依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予以相應處理,要求家長進行教育管教,并進行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對情節輕微的學生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視情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可以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對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較為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應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對屢教不改或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應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實施欺凌學生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門職責
第八條 完善制度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具有長效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的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制度,著力構建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學生欺凌防控制度規定,健全復查和學生申訴機制,推動形成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的工作合力。
第九條 強化教育培訓。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面向中小學校長、教職員工的學生欺凌防治專題培訓,提升發現、識別及處置學生欺凌能力。
第十條 完善安防建設。推動學校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第十一條 開展專門教育。推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合理設置、加快建設專門學校。符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未成年學生,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或者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二條 定期總結分析。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每年年初對本地區上一年度學生欺凌案事件進行總結,建立健全學生欺凌年度報告制度,分析學生欺凌規律特點,針對性改進學生欺凌治理工作措施。
第十三條 加強控輟保學。督促義務教育學校及時發現疑似輟學和輟學學生,納入義務教育控輟臺賬,全力開展勸返復學,防止被社會人員拉攏、教唆、利用實施欺凌行為。
第三章 公安機關職責
第十四條 強化巡邏防控。嚴格落實校園“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加強校園周邊、公共場所巡邏防控,及時發現、干預、制止傷害學生行為。
第十五條 加強法治教育。全面落實《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公安民警兼任法治副校長作用,加強與學校會商研判,注重掌握涉學生欺凌信息線索。根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每學期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少于2次的法治教育,提高對欺凌行為的防范能力。按照《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規定,將法治副校長履行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情況作為工作考核、晉職晉級和立功受獎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加強人身保護。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學生欺凌等不良行為時,要及時制止、通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學生,要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會同教育部門和學校嚴格保護涉事學生和知情學生隱私,防止泄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十七條 依法打擊查處。對涉學生欺凌警情要立即受理、快速出警,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控制事態,做好現場管控和走訪調查,優先偵辦。依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調取監控錄像和相關視聽資料,扣押相關涉案物品,及時處置涉學生欺凌案事件網上違法有害信息。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校內外勾結欺凌中小學生的惡性案件,要組織力量迅速深挖徹查,堅決鏟除侵害學生的涉黑涉惡團伙。
第十八條 加強教育懲戒。要依法查處教唆、脅迫、引誘學生及實施欺凌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采取矯治教育措施,或配合教育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專門教育。對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學生,會同教育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送入專門學校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九條 督促家庭監護。對實施欺凌等不良行為的學生,要督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章 長效機制
第二十條 密切協作聯動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定期會商研判制度,完善信息共享、風險共防、問題共處的聯動協作機制。通報涉欺凌警情分析、涉校矛盾糾紛、不良行為青少年群體、輟學和疑似輟學學生等信息,研判涉學生欺凌問題動態,分析風險隱患,查找薄弱環節,研究對策措施,共同做好防范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完善輿情處置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會同網信等部門建立學生欺凌案事件輿情協同處置機制,嚴格落實“三同步”要求,強化對涉學生欺凌案事件輿情信息前端處置和源頭管控,適時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有效引導輿情。要指導學校加強受欺凌學生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做好學生家屬安撫、法治引導和教育穩控等工作。對惡意炒作學生欺凌事件或報道嚴重失實,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移交網信、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學校依法追究相關機構或個人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復盤總結機制。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重大學生欺凌事件,或連續發生多起學生欺凌事件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聯合啟動復盤總結機制,復原事件發生和應急處置過程,查找工作短板漏洞和深層次原因,推動整改落實和優化改進,形成聯合調查報告,分別報送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拒不復盤或復盤不到位的,教育部、公安部將聯合組建專班,進行現場督辦。
第二十三條 優化督導考評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政法、公安機關將學生欺凌防治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評指標,推動各項工作要求和政策舉措落實到位。強化對學校欺凌治理工作的過程性評價,對工作落實到位、主動發現上報、主動推動化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肯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生欺凌治理工作質效作為教育質量評價和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有關責任人員考評的重要依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生欺凌工作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學校督導評估的內容。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學校,要視情進行督導檢查、通報約談、掛牌督辦、提級督辦。
第二十四條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對學生欺凌案事件,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依法查清事實的同時,倒查責任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欺凌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懲戒措施落實不到位、重大案事件遲報瞞報、應對處置不力等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學校及其教職員工不履行防治學生欺凌工作職責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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