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疫情過程中的刑事風險
發表時間:2020-02-26 09:01: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防治疫情過程中的刑事風險,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0年庚子鼠年,不幸遭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風波,自湖北武漢始,波及全國各地,截至2020年2月3日,官方通報累計確診人數17250人,疑似病例21558人,死亡人數361人,疫情仍在爆發之中。所幸在黨和國家有關部門的領導下,防治工作有條不紊地展開,疫情擴散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防治疫情過程中,網絡上時不時有未經確認的、虛假的信息,甚至謠言,在大肆傳播,對社會民眾的心理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沖擊。
為此,各地公安機關均嚴陣以待,堅決打擊擾亂疫情防控的行為。例如杭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對于10種有礙疫情防控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行為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存在何種法律風險?普通民眾如何應對呢,本文將做簡單的梳理和介紹。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
【刑法條文】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在當前疫情防控背景下,此類行為其實并無特定的行為主體,甚至可以說,普通社會大眾、企事業單位都有可能因為違反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指令而構成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對于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的負責、運營、管理人員而言,均有義務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預防、控制行為;對于普通個人而言,則有義務根據要求做好個人和家庭的衛生、防護措施,遵守、維護公共秩序。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國家衛健委已于2020年1月21日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但對該傳染病采取“乙類甲管”的政策,即按照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措施進行管理,意味著各地、各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發熱病人篩查、確診和疑似病例的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以及其他更加嚴格的防控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擴散蔓延。
更加嚴格的措施,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公眾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但不能因此采取對抗、抵觸措施,不然有可能面臨行政拘留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行為
【刑法條文】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類行為屬于特殊主體的違法犯罪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職務或職責,在疫情防治工作中負責相關事務,才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究其原因,相較于社會公眾而言,衛生防治部門具備更強的醫學、傳染病防治方面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第一時間掌握疫情動向和防治政策,是疫情防控戰役中最關鍵的防線,如果相關工作人員失職,將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危及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
在當前疫情防控背景下,各種社會力量均得到有效動員,不光衛生部門,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在防疫過程中也承擔了大量的工作,因此,雖然他們不具備衛生系統的職責,但是仍然有可能構成此類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瀆職犯罪中的玩忽職守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刑法條文】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當前防疫背景下,個人及公共場所的衛生防護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對于疑似病例以及接觸過疫區、確診病例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也得到了大家的普遍理解和執行。但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感染疾病或者有可能感染疾病,仍然不遵守規定上報疫情,或者違反隔離措施的要求,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的對象傳播病毒的,則可以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妨害公務行為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當前武漢的“封城”措施仍未解除,全國多地則采取了各種交通管控和限制措施,細微到居民小區和村鎮,也都根據上級的要求,對進入小區、村社的車輛和人員采取登記、測量體溫等防范措施。這些措施雖然對個人和社會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但實施這些手段都是為了防控疫情,根據行政機關的命令做出,相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務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行為人不聽勸告,實施了諸如公共場所拒不佩戴口罩,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繞關沖卡等行為,則有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輕則治安拘留,重則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五、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前移動網絡和手機普及率高,網絡媒體發達,信息來源廣、傳播快,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人心不穩,極容易受到各種信息的影響,諸如某某官員被刑拘,某某藥物可以防治肺炎,某某地區封城,甚至出現病毒是某某國家改造的生化武器等荒謬言論,不絕于耳。而在特殊時期,這些虛假的、未經證實的消息不僅會對社會公眾的心理造成重大沖擊,甚至會引發搶購潮、囤積潮,不利于社會穩定。
謠言止于智者,希望大家都能夠冷靜、理性看待疫情,不傳謠、不信謠,才能利人利己利國。
六、詐騙行為
【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犯罪是司法實踐中最普遍最常見的犯罪行為,雖然法律明令禁止,但卻屢禁不絕。而且詐騙行為的特點是花樣百出,極容易和時下熱點事件相結合,騙取受害人的財物。根據網絡上各地公安機關通報的案例,目前已經出現多種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的案例,如利用木馬網站騙取網絡捐款,假冒醫療機構銷售虛假的防疫藥物,通過發送短信謊稱退票,綁定銀行卡騙取錢款。
七、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在刑法中向來以寬泛著稱,特別是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在當前的法律體系中并無準確的定義,因此導致各種違法經營行為都有可能被列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中。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個別商家對口罩、酒精等防護物資采取囤積居奇、高價銷售,乃至哄抬物價等,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都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將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高額的罰款。
綜上所述,在防治疫情的過程中,希望大家都能做好個人衛生防護,保持健康,遠離病毒,遵守防控要求,不僅要防范疾病威脅,同時也注意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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