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穢物品的范圍與種類
發表時間:2017-11-08 15:21:2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淫穢物品的范圍與種類,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淫穢物品的具體范圍
1988年12月27日,新聞出版署發布《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
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二)我國淫穢物品的具體種類
1.淫穢出版物,包括淫穢印刷制品、淫穢音像制品、淫穢游戲軟件。淫穢印刷制品指淫穢讀物和淫穢圖照。淫穢讀物具體包括原版的境外淫穢書刊畫報、境內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港澳淫穢色情小說、境內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小冊子和中國古代淫穢書籍、淫穢宣傳品、淫穢抄本等。淫穢圖照指淫穢的裸體男女或男女性交、變態性行為的圖片,包括平面的、立體的和可變形態的圖片,以及附著于文娛、日常用品上的圖片。淫穢音像制品具體包括訴諸聽覺的淫穢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和訴諸視覺和聽覺的電影膠片、電視片、錄像帶、幻燈片、激光視盤等。淫穢游戲軟件是以計算機和游戲機作為演示和傳播媒介的新型淫穢物品,具有擴散迅速、傳播隱蔽等特點。
2.淫穢實物。淫穢實物是指實物本身即是淫穢物品,而非印有圖畫的實物。例如,展示男女生殖器或表現性交行為的造型,演示模擬性交的玩具等,即是淫穢實物。
3.淫藥、淫具。淫藥指用于刺激人體性欲,增強性功能,提高性快感的各種藥物。淫具指專門用于男女自慰或變態性行為的膠塑仿真男女生殖器,各種電動按摩器、振蕩儀,或者用于增強性能力、增加性快感的淫具及其他為滿足性欲用的特殊裝置。
4.淫穢電子信息。
根據《刑法》第367條第1款的規定,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并具有誨淫性,是判斷淫穢物品的法定標準。該標準不以淫穢物品的載體形式如何而有所區別。無論載體形式是實物化的,還是電子化的,只要符合該法定標準,就應該屬于淫穢物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第2款規定:“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從理論上講,語音信息也屬于電子信息的一種,但是,為了突出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實施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上述兩款的定義中,將電子信息區分為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p#分頁標題#e#
在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這種表述還是有點模糊,對于什么是“露骨宣揚色情”,
什么是“誨淫”,仍有進一步界定的需要。例如,可以將“露骨宣揚色情”界定為“是指以暴露、展示性器官、女性乳房,描繪性心理、性感受及其他動作等方式挑逗、刺激、誘導他人性欲方面的情緒”;將“誨淫”界定為“是指教唆、誘導他人進行淫穢色情活動”。但是,這些定義仍然相對模糊,很難說準確反映了對象的本質特征,而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也沒有進一步規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采納這種觀點。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他淫穢物品”的定義,沒有超出《刑法》的規定,只是表述得更符合非實物化的淫穢電子信息的特點而已。
有人說,黃色信息就是色情信息、淫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打擊面是否太大?我們認為,這種說法不太準確。《刑法》關于淫穢物品的規定,沒有使用“色情物品”或者“黃色物品”的提法,只是使用了“淫穢物品”的提法。從法條和詞義上理解,黃色的東西不一定就是色情的,其中還有非色情的內容;色情的東西也不一定就是淫穢的,只有露骨宣揚色情并具有誨淫性,才可以說達到了淫穢的層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只有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電子信息,才屬于《刑法》第367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雖然電子信息的表現形式很多,包括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但是,必須符合上述條件,才稱得上淫穢電子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對象,只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是黃色電子信息。這樣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打擊面不是太大,而是做到了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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